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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是否应当起立?)

答:应当起立。

《全国检察机关十大业务系列教材》:宣读起诉书是法庭调查的开端,意味着公诉人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指控,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表现是从宣读好起诉书开始的。宣读起诉书,首先要求公诉人庄重严肃,不能面带笑容,甚至嬉皮笑脸。其次要求姿势挺拔,起立站稳,站定后稍加停顿后再开始宣读起诉书,避免尚未站定就着急宣读起诉书。宣读过程中要保持身体挺拔中正,不能东倒西歪,随意摇摆晃动。再次是声音洪亮、底气充足,要让在场的每个人都听清听懂。最后,要注意节奏分明,讲究语气都抑扬顿挫。每份起诉书都有重点,对重点内容的宣读应当与其他内容区分开来,比如通过放慢语速或略作停顿来突出重要内容。

《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程》第200条:公诉人应当在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宣读起诉书,宣读时应当起立。

《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第12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应保持姿势端正。宣读起诉书应从“XXX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开始至“检察官XXX”结束。宣读完毕后,应面向审判长告知:“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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