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雷洁
我们经常会在影视剧中看到“洗钱”这类犯罪行为,金额动辄上亿元,好像离我们很遥远。其实不然,我们身边也不乏洗钱案例。检察官通过下面两个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洗钱罪,增强大家规避洗钱风险的意识,远离洗钱犯罪。
【案例一】
2016年,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某商场职员冯某与王某一见钟情并同居。2017年,在王某介绍下,冯某添加了一个微信好友和两个支付宝账号好友。这三个素未谋面的“好友”陆续给她微信、支付宝账号转入大笔资金。冯某通过支付宝转账、银行取现等方式将资金转交王某,王某会在晚上出门“办事(贩卖毒品)”。冯某用王某捡拾的他人身份证信息通过微信小程序下单快递,由王某独自前往网点,凭下单信息支付运费并邮寄毒品。冯某知道王某贩卖毒品,却一直配合王某微信转账。
2017年12月2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冯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案例二】
江西省赣州市李某与贩毒人员谢某是朋友,且被告人李某多次从谢某手中购买毒品。2018年3月上旬的一天,谢某要求李某通过微信帮他收取毒资。李某明知谢某让他帮忙收取的毒资是违法犯罪行为,但碍于朋友关系便答应下来。随后,李某先后分9次帮谢某微信收钱,共计2650元。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帮谢某收取的钱是贩卖毒品所得,仍使用手机微信帮其收取,后又通过微信转给谢某,以掩饰贩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元,且依法没收李某收取的毒资2650元。
【律师说法】
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霍娜说,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提供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转账等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资金账户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跨境转移资产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检察官提醒】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洪毅提醒:洗钱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不但妨害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追诉活动,还破坏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微信转账如何就构成了洗钱罪?虽然洗钱手段复杂、多样,但其实质是通过一定手段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把钱转入合法账户使 “黑”钱与干净的钱混在一起,就已经符合洗钱实质了。明知对方进行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还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财付通等方式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行为,都可能会涉嫌洗钱犯罪。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帐户是资金往来的重要工具,也是不法分子进行洗钱犯罪的重要载体。大家要保管好自己的各类资金帐户信息,不要随意向他人提供自己的帐户,或者用自己的帐户替他人转账,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责编:余晓瑞
文/来源:青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