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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第二十二条规则(涉外婚姻案件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案件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

作者:麻增伟

一、什么是涉外婚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就婚姻案件而言,涉外婚姻主要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婚姻的缔结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或者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于其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因此,婚姻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香港或澳门居民,或婚姻缔结地为香港或澳门的,也应参照涉外婚姻案件处理。

二、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

1. 涉外婚姻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

涉外婚姻案件的涉外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国籍,二是婚姻缔结地。一般来说,原则上前述两个因素中只要任何一个因素不涉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但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和婚姻缔结地均涉外,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均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婚姻缔结地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且在中国没有住所或居所时,则只有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接受我国法院管辖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立案问题解答中,认为:“涉外婚姻案件主要涉及两个因素:一是婚姻双方国籍;二是婚姻缔结地。其中只要有一个因素不涉外,我国法院即有管辖权,并应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两个因素均涉外,即原、被告均为外籍且婚姻关系在国外缔结,则只有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接受我国法院管辖且确需由我国法院处理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中认为:“境外当事人就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商事纠纷起诉到我国法院的如何办理?答:对于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商事纠纷,除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外,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到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我国法院就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间没有书面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对方当事人应诉并就实体问题答辩的,亦视为当事人承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该解答虽然是针对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但可以作为参照。

2. 涉外婚姻案件具体管辖法院的确定

涉外婚姻案件的具体管辖法院,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来确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此类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A是中国国籍,B是美国国籍,双方在美国登记结婚,现A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中国,但B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如果A在中国对B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应该由A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再比如,A、B均为美国国籍,但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A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但B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如果A对B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应该由A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涉及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诉讼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比如,A、B均为中国籍,在北京市朝阳区登记结婚,后A、B定居某国,A、B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为广州,若A在某国对B提起离婚诉讼,若某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则A可以向北京市或广州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涉及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诉讼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比如,A、B均系中国国籍,后均移居某国,双方在某国认识后在某国登记结婚并定居某国,A在某国向B提起离婚诉讼,若某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则A可以向A或B的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4)涉及中国公民一方向外国法院起诉,一方向国内法院的起诉的离婚诉讼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比如,A、B均为中国国籍,A居住在国内住所地在北京市,B居住在美国,B先在美国法院对A提起离婚诉讼,A作为应对在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B提起离婚诉讼,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该离婚诉讼有管辖权。

国外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必须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后,在中国才具有法律效力。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5)涉及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的离婚诉讼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A、B均系中国国籍,A的原住所地在北京,B的原住所地在上海,后双方均在美国打工,但并未定居,A和B之间的离婚诉讼,应由北京或上海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6)涉及定居外国中国公民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A、B系夫妻,均为中国国籍,离婚后双方均定居美国,离婚时对位于北京市的一处房产未进行分割,现双方就该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如何分割产生纠纷,该纠纷应由房产所在地即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

1. 涉及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

一个婚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涉外婚姻的实质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采用民法通则意见188条“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而是采用了混合制度,以当事人居所地法和本国法为主,以婚姻缔结地法律为补充。而涉外婚姻的形式要件,即结婚手续,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2. 涉及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同居义务,相互帮助义务,家庭事务管理,日常家事代理等,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3.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夫妻财产所有权,夫妻财产处分权,夫妻债务等,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4.涉及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5. 涉及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6. 涉及诉讼离婚时的法律适用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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