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看,14岁还是18岁,只是一个简单的年龄或者数字的问题,但其实这是一个涉及到法律如何认识、尊重人的问题。
为什么是14周岁?应该说这是一个符合社会认知和历史经验的设定。一般来说年满14周岁的人,身体和智力已经较为成熟,对自己的行为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能够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法律应该承认他(她)的独立自理能力,尊重他(她)做出的决定。对于性的认知也是一样。这一点可以从中国古代和国际上的结婚年龄看出来。
唐朝时女子十三岁就可以嫁人,而宋明清时,女子十四就可以嫁人。从国外来说,有些国家,比如菲律宾规定女子14周岁可以结婚。我国现在虽然规定女子的结婚年龄为20岁,但这是延续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的设定,结合当时的背景,再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结婚年龄(普遍在16-18周岁)比较,可以看出现行法定结婚年龄的设定,是有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的考虑的。
从历史经验来看,理论上14周岁的男女,身体已经发育,可以结婚生育。但考虑到14周岁的女性怀孕生育,对女性的身体损伤较大,并且胎儿的死亡率较高,所以各国法律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了结婚年龄。但是也可以看出,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的女性没有性允诺能力,而14周岁以上的女性有性允诺能力,是符合对人的认识、客观规律和历史经验的,并不是拍脑袋凭空想出来的。
如果规定18周岁以下的女子没有性允诺能力,男子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那么实际上,是否认了18周岁以下的女性,具有自我认知和控制行为的能力,不客气地说,相当于法律认为18周岁以下的女性是弱智,这明显是与社会认知和历史经验不符的,也不尊重女性。
另外,如果规定18周岁以下的女性没有性允诺能力,那么效果相当于禁止18周岁以下的女性恋爱。虽然恋爱不一定会发生性关系,但是恋爱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非常大,所谓擦枪走火在所难免。这就导致,即便是同龄男性,也不敢与18周岁以下的女性恋爱,18周岁以下的女性相当于被变相地剥夺了恋爱的自由。广大女性是否要放弃18周岁以下时的恋爱、生育权利,换取法律的升级保护呢?我相信绝大多数人是不愿意的。相信广大18周岁以下的男性,也不希望被剥夺与同龄女性恋爱的权利。
我们虽然不提倡早恋,但是应该承认,早恋是一种天性,也是一种法律上的自由和权利,法律不能硬性剥夺,只能靠社会、学校、家庭引导。
目前来看,规定14周岁以下的女性没有性允诺能力,对女性的性自主权足以进行保护,没有必要提高到18周岁。一些偶发的案例,比如鲍某案,并不足以说明问题。
另外,必须承认的是,法律能为女性能够提供的保护不是绝对的,除法律以外,国家、社会、家庭、个人都是保护性自主权的主体。即使将性允诺的年龄提高到18周岁,是否就意味着性侵未成年少女案件的绝迹呢?可以很肯定地说,不能。但是因此给女性和社会造成的不便,可能更严重。
总之,虽然是一个单纯的年龄问题,其实是一个系统的问题,牵一发动全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