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大学生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异常现象,经过华硕售后几次检修后,发现该笔记本电脑机内原装正式版Pentium-m760 2.0G CPU被更换为工程测试样品ES 2.13G CPU,而英特尔公司明确规定其不能用于最终用户产品。黄静发现之后,与华硕公司进行多次和解谈判并要求华硕赔偿500万美元。此后,华硕公司向警方报案称其受到敲诈勒索。这导致2006年3月7日当事人黄静被刑事拘留并被批准逮捕。2007年11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2008年6月5日,受害人黄静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错案国家赔偿申请。
案情二:郭利,“结石宝宝”父亲, 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爆发,郭利带着两岁半的女儿到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2009年7月,雅士利集团与郭利约定在杭州当面交付赔偿金,提前守候的潮安县警方与杭州警方,将郭利抓捕。第二年,潮安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郭利有期徒刑5年。2017年4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改判郭利无罪。2018年7月31日,“结石宝宝”父亲郭利发布公开信,要求雅士利集团赔偿4000万美元。
以上两则案例均为“天价索赔”未果,反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对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从最近河南出现的“被赋红码”事件,虽然处罚了一批人,但尚未消除其对公众的影响。有权不能任性,当权力不受监督,独裁将不可避免,自由将荡然无存。在现实生活中,大众普遍的认识是对商品的索赔持“上限”态度,即该商品一定倍数的赔偿额,超出该赔偿额就视为敲诈勒索。因此华硕单方面认为黄静的天价索赔超出该商品一定的倍数,即认为维权人构成敲诈勒索,从而报警处理。
实际上赔偿数额的多少,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这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黄静虽然开出500万美元的天价赔偿,华硕公司可以不接受,但不能以公司声誉受损为由向有关司法机关报案称遭敲诈勒索。
人权是什么,通俗来说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其权利包括自然权利,道德权利等,黄静的天价索赔无非就是过度维权,而侦查机关将其定性为敲诈勒索后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显然不妥,存在上纲上线的嫌疑。公权力发展至今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让公权力随意介入私权利中,违背现代法治基本要求,把权力关进笼子,其意旨就是要限制公权力。此外,公检法一旦对“行为”定性错误,当事人虽有权提起国家赔偿,但是当事人的美好年华又有谁来承担呢?
在未发事前,黄静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大三学生,而改变她命运的,正是她那台价值2万余元的华硕笔记本电脑。因维权而被关了大概10个月左右,后因证据不足被不起诉。更令人痛惜的是学校随后将其开除。面对亲戚、朋友、同学的误解,黄静在身体上和心理上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二十多岁是一个人最美好的年龄,只因为过度维权而身陷囹圄,而华硕公司并未因此而声誉受损,也并未因此而受到处罚,华硕公司在未来的几年迅速发展。
“结石宝宝”的父亲郭利也因涉嫌敲诈勒索而深陷囹圄。由于郭利拒不认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实刑,在郭利服刑期间妻子与他离婚。面对1825个白天与黑夜,面对妻离子散的结局,面对身体受限以及巨大的心理压力,我们不知道他是靠着怎样的意志挺过来的。出狱后的郭利积极维权,并联系前妻搜集相关证据进行下一步的维权工作,但是前妻表示女儿情况很好,不需要维权。我们不妨大胆地猜测一下,其前妻是害怕会像郭利的结局一样还是雅士利对她有利益输送?这些我们都不得而知。心灰意冷的郭利决定自行维权,为了搜集证据他多次辗转于广州和北京之间。
五年发生的事情太多了,雅士利集团创始人都已隐退,当年的管理人员也因各种各样的原因离职。因蒙牛与伊利激烈的争夺奶制品市场,蒙牛急需雅士利这位“盟友”及雅士利的海外牧场,蒙牛毫无悬念地收购了雅士利。在雅士利被兼并的情况下郭利该如何申请赔偿,处置起来更为复杂。
回顾郭利案,黄静案均为过度维权而被定性为敲诈勒索,涉案当事人均受到牢狱之灾,生活和家庭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黄静一案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郭利案也因广东省高院再审宣布无罪。正是因为过度维权往往被定性为敲诈勒索,正是因为天价索赔而身陷囹圄,导致公众不敢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加大维权力度。这也给了某些企业家可乘之机,由于违法成本低,其敢于在违法的边缘试探。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多赔偿食品单价的10倍,如果10倍的赔偿数额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这些赔偿对某些企业来说,如同挠痒痒,根本起不到相应的惩罚作用。
纵观黄静、郭利一案,黄静被羁押将近10个月,郭利被羁押5年。郭利为了维权妻离子散,索赔4000万,这个金额多吗?我个人认为一点也不多,因为自由是无价的,无法用金钱予以衡量。公众为了维权,不仅仅是身体的透支,还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在此情况下索要多少都不为过。
让公权温情,让私权尊严,是法治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