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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女子李艳虽然已经结婚,但仍然与男子夏明保持不正当关系

上海松江,女子李艳虽然已经结婚,但仍然与男子夏明保持不正当关系。某日,李艳和夏明相约在宾馆见面,可万万没想到,李艳的行踪早已被丈夫刘威掌握,为了能够将事情查个水落石出,刘威通过定位,带着三个朋友来到了李艳所在的房间,也就是宾馆6楼的一间房门外。(以上名字均为化名)
愤怒的刘威对着房屋就是一顿猛敲,但宾馆内的李艳就是不为所动,迟迟才打开了房门,面对刘威的到来,李艳觉得很诧异,也丝毫没有感觉到任何的不安。
而刘威和其他3个朋友,则是一进来就将宾馆翻了个底朝天,但令刘威意外的是,宾馆内确确实实只有一人,这是怎么一回事,难道是情报有误?
刘威百思不得其解,仍然不愿意离去,正在这时,一位先行离开的朋友,突然在宾馆楼底发现了已经坠亡的夏明。
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为何夏明会平白无故地出现在楼底呢?
随着警方的深入调查,李艳也如实道出了实情,原来事发当时,李艳确实和夏明在屋内约会,由于担心被抓现行,夏明便在宾馆开房门之前,爬出窗户站到了空调外机上,却不幸坠落而亡。
事后,夏明的家属一纸诉状将涉事宾馆和刘威告上法院,索赔130万元。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1、一起比较有警示意义的案件,其中比较有争议的是,酒店和刘威及其朋友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网友认为,虽然说夏明的行为不光彩,但毕竟不构成违法、也不属于犯罪,刘威几人在宾馆外敲门,直接导致了夏明的坠落而亡,所以无论是出于人道主义、还是因果关系,刘威等人和宾馆都应当酌情赔偿。
无疑,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毕竟从因果关系来看,双方之间的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关联。
但事实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不能无限放大,而要看这个因,是否具有危害性,举个简单的例子,张三劝李四下雨天去森林跑步,结果李四被雷劈了,你能说双方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吗?
很显然是不能的,因为张三劝李四这个因,并不具备危害性。
2、回到本案中,首先来看一下酒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要看酒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酒店是否尽到了《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酒店的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看酒店的基础设施是否符合行业规范或者国家标准;二是看酒店是否防止第三人对乘客进行侵害。
以本案为例,通过事后的现场勘察,酒店的基础设施、窗台高度都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所以应当视为酒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人方面,虽然酒店确实允许刘威等人进入酒店,但几人并非直接伤害了夏明,所以双方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所以,法院最终认定酒店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次来看一下刘威等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这一点,从女子李艳的供述不难看出,事发当时,刘威等人尚且在外敲门,夏明就主动站到了空调外机上,刘威等人的行为丝毫不具有危害性。
换句话说,如果刘威等人已经进入房屋,逼迫着要对夏明使用暴力,夏明迫于无奈,最终铤而走险,这才应当认定为因果关系。
夏明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此举行为的危险性,可是其却执意为之,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因此,法院认定刘威等人同样无责任,驳回了夏明家属的诉求。
3、最后,一起比较有警示意义的案件,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法律不是谁若说有理,不仅是违法乱纪的事情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事情同样做不得。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文/来源: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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