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长假,我们一起聊聊医疗期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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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合同期届满,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只有当两个期限都满了,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医疗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能否主张医疗补助费?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办发〔1997〕18号文又进一步明确规定:“《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由此可见,医疗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能够主张医疗补助费的情形,仅限于“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合同后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若劳动者被鉴定为1-4级,则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也无需支付其医疗补助费。
明日预告:
医疗期满后继续休病假,还需支付病假工资吗?
文字:周斌
音频:慧敏
编辑:子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