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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标准等级(律师解读:司法鉴定中的轻伤、轻微伤远比大家以为的要更严重)

6月21日,河北警方通报了唐山打人案的侦办情况,当中公布了四名被打女子的伤情鉴定结论受到社会关注。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对于伤情较重的两名女子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该如何理解?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福海。

杜福海律师表示,司法鉴定里的伤情等级和普通人理解的轻伤、重伤不是一个概念,当中往往存在较大的认知差异。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伤情分为三级,分别是重伤,轻伤、轻微伤。其中,重伤和轻伤又细分出两个等级,分别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每个等级均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

从《鉴定标准》对于轻伤、重伤的定义看,轻伤为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重伤则是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而从具体的伤情规定上,像颅骨骨折;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咽喉软骨骨折;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肋骨骨折2处以上等这些听起来很严重的伤情,均属于“轻伤二级”。

而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鼻骨骨折,鼻出血;上颌骨额突骨折;眼球损伤影响视力;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等听起来也并不轻的伤情,在司法鉴定中仅属于轻微伤。

轻伤一级是什么概念?肋骨骨折6处以上;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等等,这些则构成轻伤一级。

司法鉴定中的重伤就更重了。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等这些还属于重伤二级。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等等,到了这种程度才能构成重伤一级。

杜福海律师总结,司法鉴定中重伤和轻伤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危及生命,到了重伤一级的级别已严重危及生命,而轻伤标准则还未到危及生命的程度。因此,司法鉴定中的轻伤、轻微伤远比大家以为的要更严重。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蕾

编辑 匡峰

流程编辑 严圣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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