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规定]
《刑法修正案(11)》修改了刑法第237条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现行《刑法》第237条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理解与适用]
对猥亵儿童犯罪,适用《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五年以下法定刑,在具体量刑时,如何考虑够罪事实的量刑情节充分体现在刑罚量上,笔者在类案同判的语境下,谈谈个人看法:
1.猥亵未成年人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的量刑要重于强制猥亵的,所以,对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要重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强制猥亵。前者的从重幅度应重于后者。
2.猥亵未成年犯罪中,被害人年龄分层考虑。除法律规定的12岁以下法定从重处罚规定外,整体还可细分为:不满5岁特别低幼的;不满12周岁的;不满14周岁的,这是猥亵儿童问题。对于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尽管是强制猥亵罪,但由于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亦应该从重处罚。年龄越小,越应加重刑罚量。
3.猥亵儿童多人一般可作恶劣考虑。那么,猥亵儿童二人的,就应分享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的五年量刑空间,其中猥亵一人的,一般基准点可确定在2年至2年6个月,再根据其他情节上下调整。猥亵儿童一人且多次的,宣告刑一般不应低于有期徒刑2年6个月。(如强奸幼女一人的,基准刑一般在徒刑4至5年,两者相比较还是合适的)。
4.对于侵犯未成年被害人的,除人数作为法定从重情节外,侵犯的次数也应作为情节考量,对一人反复猥亵侵害的,对多次的次数应作刑罚量考虑。
5.猥亵儿童犯罪中,行为人针对身体部位所代表性征意义的大小,如针对女孩性征部位侵犯的,应体现在具体的量刑上,加大刑罚量处罚。如果是手指等侵入下体,尚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处徒刑三年较为适当;若二次或二人以上就可为认定情节恶劣;生殖器侵入肛门或口腔的,一人一次,即可认定情节恶劣。
6.性侵儿童案件,从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出发,除部分案件证据单薄外,一般不提倡认罪认罚。即使认罪认罚,也应平衡刑诉法规定的从宽与刑法规定的从重之间的关系,不能一味的从宽而使刑法法定从重情节虚化,实际损害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
7.对网络猥亵的,因其辐射性,潜在受害面广,社会危害性更大,故而,量刑要酌情重于一般的猥亵犯罪。如有将被害儿童隐私部位的视频上传扩散的,应作从重情节在量刑时加重刑罚量。
8.司法人员不宜主动做刑事和解工作,因被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法定代理人无法代理。民法总则及民法典已赋予被害儿童在成年后的诉权,即使被害儿童的法定代理人与行为人达成和解,也并不一定代表了被害儿童本人的意愿。
9.树立对性侵猥亵儿童犯罪从重处罚,另有法定从重情节的,更应严厉惩处的理念(有强奸猥亵前科,要从重,特别是累犯,更要体现严厉惩处)。
文/来源:张华之司法茶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