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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点解析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二)政策要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判定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为: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在填报年度申报表基础信息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03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104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

查账征收企业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46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6号)

中小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中小微企业的范围是什么?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在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案例一:

某中小微企业A公司再2022年2月新购进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一台单位价值为840万元的生产设备,残值为0,会计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均为10年。
一季度会计计提折旧:840/10/12=7万
税法上允许扣除的金额:420万
调减的金额=420-7=413万
3-6月会计计提折旧:840/10/12*4=28万
税法上允许扣除的金额:420万
调减的金额=420-28=392万。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的(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③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的主体

一是注册在自贸港的企业(法人机构);
二是设立在自贸港的二级分支机构(非法人机构);
三是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享受优惠的条件

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实质性运营;

二是以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三是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鼓励类产业目录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
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适用于内资企业
②《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适用于外资企业
③《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适用于内资企业
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鼓励类产业的判定

企业在自行判断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存在困难的,建议可以登录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进入【鼓励类产业专栏】-【咨询建议】-【我要咨询】提交留言咨询。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二、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问题

1.对于总、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的判断
(1)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自贸港以外分支机构因素;

2.1对于总、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的判断
(2)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二级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自贸港以外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因素。

2.2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对于总、分支机构因享受优惠政策而适用不同税率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具体为:先按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分配,然后不同税率地区分别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再按规定对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配。

2.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案例】 某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甲,在广东省设立了分支机构乙。2020年度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按三因素(即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计算甲的分摊比例为60%,乙的分摊比例为40%,各机构应缴纳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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