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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条约是什么意思(国际间引渡,该怎么引?)

国际间引渡,该怎么引?

近日,中国与印尼就罪犯引渡发生了一些争议,引发了对国际间引渡的讨论。在日益融入世界的对外开放进程中,我国也积累了一些国际引渡的经验和案例。这些经验既有比较成功的,也有需要总结改进的。

从我国引渡成功的案例来看,最基本的经验有二:第一条,在没有缔结双边引渡条约情况下,充分利用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实现引渡成功;第二条,通过已经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进行引渡。

对于第一条经验,1989年的张振海劫机案是一个经典案例。对于第二条经验,一个经典的案例是2000年的陈满雄和陈秋圆夫妇引渡案。

在1989年的张振海劫机案里,张振海将客机劫持到日本,尽管当时中日之间没有双边的引渡条约,但是中日双方均为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政府在引渡请求中,特别指出张振海非法劫持中国民航班机,严重威胁了飞机、机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直接损害了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违反了中日双方均为缔约国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第1条,并且根据197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劫持飞机罪。同时我国政府承诺,依据“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保证张振海回国后不判处死刑。很快,日本政府很快在半年之内将张振海引渡回中国。

陈满雄和陈秋圆夫妇引渡案则是我国依据2000年颁布的《引渡法》和我国签署的第一项引渡条——《中泰引渡条约》向泰国提出引渡请求的第一个案件。1995年8月16日,“二陈”因涉嫌贪污被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国际刑警组织向全球发出了红色通辑令。2000年12月8日,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外交部,依据《中泰引渡条约》正式向泰国外交部提出了引渡“二陈”的请求。2002年11月15日,泰国最高法院做出了准予临时引渡“二陈”回中国受审的判决。同年12月26日,“二陈”被临时引渡回国。

当然,也有一些并不成功的引渡案例,这其中主要因素有两个:第一个因素是我们与相关国家没有缔结引渡条约。根据外交部的数据,截止2016年1月,我们一共和相关国家缔结引渡条约仅有41项(其中32项生效)。由于引渡主要是条约义务,所以没有引渡条约,被请求引渡国便有充足理由拒绝我国,或者借引渡设置苛刻条件,与我国讨价还价,极大增加引渡难度,或者直接导致引渡失败。第二个因素在于,一个完整的引渡程序,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以及经费,而且引渡成功的可能性并不高。这样一来,引渡程序是如此费时费力而且不一定讨好,很多情况下只得放弃引渡的尝试。

恐怖主义是人类共同的敌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需要世界各国通力合作。除了一系列的普遍性国际反恐条约之外,世界各地区、各有关国家纷纷缔结了适用于反恐的引渡条约。比如《欧洲引渡公约》、《惩治恐怖主义欧洲公约》、《欧盟成员国间引渡公约》等。《东盟反恐公约》也规定了成员国提供司法协助的义务。

当前,中国正在积极开展国际反恐合作。例如,中国与中亚地区国家合作,缔结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上海共约》,在条约里规定各国应当将公约里规定的属于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罪行视为可引渡罪行,并要求“在实施本公约时,对涉及与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有关的事项,各方根据其参加的国际条约并考虑到各方国内法开展合作。”按照《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打击恐怖主义是中国与东盟合作的一个重点领域。至于恐怖活动比较猖獗的印尼,应该更加积极地与本地区国家及世界各国进行反恐合作。

(王翰灵,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教授;彭思庠,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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