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广大的城乡居民提供了可靠的基本养老保障。养老保险金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共同构成,而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补贴,因此养老保险金不仅涉及到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还涉及到国有财产的安全。
为切实发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规范发放条件,《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
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其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我院公益诉讼部门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过程中发现,自2012年该意见实施以来,秭归县行政区域内,有部分享受城乡居民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服刑期间仍然继续领取养老金,相关行政机关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针对这一情况,公益诉讼部门迅速开展立案调查,就2012年以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且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人员进行梳理排查,并将排查的25条线索与行政机关进行核对,最终确定有22名服刑人员,在秭归县内存在不当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情形,同时与行政机关开展磋商,确定整改方案。
后行政机关积极开展整改行动,对核对出的22名人员采取停发、清退的措施,通过直接退回、后期抵扣的方式,共计追回不当领取的养老保险金9万余元,并对一名在外地不当领取7万余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人员通报给其主管行政机关,有力的保护了国有财产安全。
同时,我院建议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从制度层面杜绝服刑期间不当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发生。
文/来源:秭归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