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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最高量刑案例(未经许可非法买卖烟草专卖品,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湖南法院网讯 明知烟草是国家专卖商品,铤而走险非法买卖,近日,桂阳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谢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谢某以0.3元至0.8元每斤不等的价格,从王某、许某等80余名烟农手中收购烤烟80000公斤左右,收购金额共计7万余元,并雇请工人将收购的烤烟打包好,存放在其家后面的仓库及附近租用的仓库内,用于出售赚取差价。

2020年11月2日,桂阳县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在谢某存放烤烟的仓库内,查获烟叶共计81080公斤。

2020年10月初,被告人谢某以1.5元至3.5元每斤不等的价格贩卖15000余公斤烟叶给他人,卖得烟款共计65000元。同年11月4日,被告人谢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买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且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烟草制品是一种特种消费品,在我国实行专卖制度,吸烟有害健康,来源不明、不合格的烟草制品更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被告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不仅仅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更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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