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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12岁犯法承担刑事责任意义(“12岁担刑责”是法治与时俱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2月27日新华网)

昨天,“12岁担刑责”的刑法修改一经公布,网友一片欢呼之声。这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惩罚的突破之举,是刑事立法的突破,也是未成年人立法的突破,这是法治的可贵进步。法治应该与时俱进,惩罚必须震慑犯罪。法治面前,不能有免死金牌,免死金牌,就是对犯罪的纵容。

民之所呼,法之所应。这些年,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让人触目惊心,比如,前段时间接连曝光的“12岁男孩弑母被无罪释放”“13岁男孩强暴女孩获释后再杀人”等典型案例,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呼吁降低承担刑责年龄是大家心声。法治应该践行人民至上,应该倾听人民呼声,应该满足群众需求。12岁担刑责,是人心所向,理所当然。

法治与时俱进是硬道理。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法治从来不是固定不变的,必须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法治与时俱进,才能更好的护航民安。现在,我们的生活条件好了,各种信息发达了,孩子成熟早了,有的十二三岁的男孩子,力气比成年女人还大,他们早已不是啥事不懂得孩子。他们什么都懂,即使模仿犯罪,也是一种理解,也是一种智能。我们不能让小学、初中的“小恶魔”们猖狂,他们会伤害大部分孩子,会给我们的社会带来安全隐患。对于他们,我们必须严惩,把他们的邪恶思想,邪恶情感消灭在萌芽状态。

科学严谨的惩罚是保护。“12岁担刑法”司法条文是科学严谨的惩罚,不仅是保护大部分未成年人,保护成年人,即使对犯罪孩子也并非冷漠无情。必须是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两种严重罪行;必须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明确“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等等。非常科学严谨,不会产生扩大化、泛滥化出发,也就是说,是真正惩罚“小恶魔”,不让他们成为犯罪“大恶魔”的后备军。

“孩子”不是犯罪遮羞布。过去,我们常说,他还是个孩子,孩子似乎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遮羞布,这次明确规定,12岁承担刑事责任,就是要把这块遮羞布扔掉。过度保护是危害,放纵故意是犯罪。其实,用年龄来决定是否惩罚犯罪本身就值得商榷。我们出于人道主义,出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一直讨论降低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好多年。结果呢?我们的人道,我们的保护,并没有遏制住犯罪年龄的不断降低,反而,犯罪年龄不但降低,而且,手段更加残忍。残酷的事实教育我们,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是硬道理。遏制犯罪,惩罚是最好的手段。我们不能让孩子无法无天,我们必须用法治给孩子的成长戴上紧箍。

从域外相关国家的刑事立法来看,刑事责任年龄虽然存在差别,但也都集中在7—16岁范围之间。比如,美国,50个州中,有37个州根本没有规定刑事责任的下限;2018年韩国政府宣布,拟修改刑法和少年法,将刑事责任年龄从年满十四周岁降至十三周岁,严厉应对青少年犯罪。12岁承担刑责,无论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还是对保护社会秩序,都是一件好事。同时,也给我们的家长敲响了警钟,强化对孩子的法治教育不可疏忽。

的确,我们应该保护孩子的的成长,但是,我们保护的是纯真的孩子、善良的孩子、而不是“小恶魔”。其实,也只有严惩“小恶魔”,才能保护更多纯真和善良的孩子,才能让“小恶魔”心中的“动物本性”“邪恶潜能”收敛,不爆发,甚至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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