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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年假带薪是几天(劳动者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

劳动者每年度(指公历年度,即从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要根据其本人的累计工作年限确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例如,小明于2018年1月1日进入甲单位工作,此前,其已累计工作7年,假设此后其工作一直未中断,那么其2018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2021年至2030年期间,每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自2031年起至其退休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时止,其每年可享受15天的带薪年休假。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计算每年度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时,涉及一个关键要素,即累计工作年限。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二条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根据该条规定,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才能作为年休假天数计算依据的“累计工作时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时间,不能作为“累计工作时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对该条的意思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举个例子,小明服兵役2年(视同工作期间),在甲单位工作2年3个月,在乙单位工作3年5个月,则其累计工作时间即为7年8个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第18条还对如何计算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给出了一定的司法实务意见,笔者认为该意见很有价值,明确了一些法律法规未明确的问题。该条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职工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累计’应指工作时间的相加,其中中断工作时间予以扣除。对于参加工作第1年的时间的‘累计’,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执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

根据北京市的上述司法实务意见,在年休假问题中,计算累计工作时间时,劳动者参加工作第1年的时间是否参与“累计”,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执行,即劳动者参加工作后的第一次“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工作时间,才能参与“累计”。比如,小明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在甲单位工作6个月,从甲单位离职中断就业2个月后,进入乙单位工作6个月,后又中断就业3个月,因其工作时间不连续,故该12个月不作为“累计工作时间”,小明至此也尚未获得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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