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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通行证证明模板(《南宁市城市道路区域通行证明》申办管理办法(暂行))

《南宁市城市道路区域通行证明》

申办管理办法(暂行)

目录

一、南宁市限行区域通行权限类别划分范围

二、区域通行证办理流程

三、面签资料清单

四、面签地点

五、申办区域通行证规则

六、区域通行证有效期限规定

七、办理情况的回复

八、限制办理区域通行证情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载货汽车及公路客车等车辆通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市区道路交通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2019年5 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相关规定,在我市限制区域内通行的货运车辆及公路客运等车辆必须办理《南宁市城市道路区域通行证明》(以下简称“通行证”)方可按照规定在限行道路及时间内通行,为了规范通行证的办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南宁市限行区域通行权限划分范围

(一)南宁市绕城环道内限行区域通行权限划分范围(仅适用于普通行业类车辆[注])

根据南宁市限行区域内道路通行条件、通行流量的实际情况、限行区域的特点及限行车辆类型的不同,对南宁市绕城环道内的限行道路及限行时段划分为一类至五类通行权限,各类限行道路及限行时段划分范围如下:

南宁市限行区域通行权限划分表

(适用于普通行业类车辆)

序号

通行权限类别

限行道路名称

(南宁市绕城环道内范围)

限行时段

(每日)

备 注

1

一类通行权限

民族大道、厢竹大道、竹溪大道、邕江大桥。

0:00~24:00

2

二类通行权限

荔滨大道、枫园路、朝阳路、凯旋路、科园大道、科园西二路、兴东路、兴和路、建宁路、德政路、建设路、东风路。

6:00~24:00

除特殊行业车辆外,其余类型的限行车辆每日0:00~6:00通行该类通行权限内的道路时无需办理通行证。

3

三类通行权限

清川大道、秀厢大道、白沙大道、鲁班路、秀灵路、友爱路、北湖路、南梧大道、长堽路、清厢快速路、东葛路、长湖路、青山路、亭江路、星光大道、南建路、壮锦大道、五一路、明秀路、衡阳路、中华路、人民路、新民路、茶花园路、古城路、桃源路、滨湖路、七星路、园湖路、双拥路、民主路、民生路、安阳路、安园东路、安吉大道、昆仑大道、佛子岭路、凤翔路、越秀路、青秀路、桂雅路、会展路、金象大道、银沙大道、鹏展路、青林路、盘古路、铜鼓岭路。

7:00~9:00、

17:00~20:00

4

四类通行权限

6:00~7:00、

9:00~17:00、

20:00~24:00

绕城环道内除一、二、三类通行权限中所列道路以外的道路

6:00~24:00

5

五类通行权限

四类通行权限道路中的指定道路。

与四类通行权限相同。

[注]:“特殊行业车辆”指:建筑垃圾运输车、散装物料运输车、混凝土预拌运输车、城市吸污作业车(含吸粪车、清污车),除此外的限行车辆均为“普通行业车辆”。

(二)南宁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限行区域通行权限划分范围(适用于特殊行业类车辆)

根据南宁市限行区域的范围及限行对象的不同,对特殊行业车辆限行路段及限行时段范围具体如下(不分通行权限类别):

南宁市限行区域通行权限划分表

(适用于特殊行业类车辆)

限行对象

限行道路名称

限行时段

备注

特殊行业车辆

南宁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道路

每日0:00~24:00

同时适用轻型、中型自卸车通行绕城环道内道路。

二、通行证办理流程

通行证的申请分短时通行证、长期通行证两大类型。

(一)短时通行证(即办即得)

1、用户注册

申请人通过搜索“南宁交警微发布”微信公众号进行实名制用户注册。

2、登录系统填报信息

注册成功后,点击公众号内的“区域通行证办理”小程序模块进行登录,选择“短时通行证”模块,按照要求填报申请人信息及所申请车辆信息。

3、选择通行权限

信息填报完毕后,选取需要短时通行的地点,按照地图提供的路径,选择通行线路方案及开始通行时间后,提交等待系统自动审核。

4、生成电子通行证

系统审核通过后将自动生成电子通行证,并生成相应的通行证二维码(申请人可登录系统进行查看所获得的通行权限,申请人无需打印纸质通行证。申请人也可自行打印系统所生成的二维码进行备用查询,交警部门将通过电子警察卡口后台资料库进行自动识别或交警部门警务通体统进行核查)

(二)长期通行证

1、面签

申请人办理长期通行证需向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面签并提交面签资料后才能申请办理。

2、获取登录授权(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面签资料审核通过后,审核部门发放“区域通行证办理”授权登录账号及密码。

3、用户注册

申请人通过搜索“南宁交警微发布”微信公众号进行实名制用户注册。

4、登录系统填报信息(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注册成功后,申请人点击公众号界面内的“区域通行证办理”小程序模块,利用已授权的登录账号及密码进行登录(首次登录成功后请及时修改登录密码),选择“长期通行证”→“初次办理”模块,按照要求填报申请人信息及所申请车辆信息,提交审核。

5、选择通行权限(审核时限:初次办理3个工作日;续办1个工作日)

登录系统填报信息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方可进行通行权限的选择,选择需要通行的线路及通行时间,完成后提交审核。

6、生成电子通行证

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通行证,并生成相应的通行证二维码(申请人可登录系统进行查看所获得的通行权限,申请人无需打印纸质通行证。申请人也可自行打印系统所生成的二维码进行备用查询,交警部门将通过电子警察卡口后台资料库进行自动识别或交警部门警务通体统进行核查)

7、续签通行证

通行证有效期到期后(可在上一通行证有效期到期前7日内进行续办申请),申请人可向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交续办申请,续办分为续办面签和续办免面签两种类型。

(1)续办面签(审核时限:2个工作日)

经审核部门认定续办仍需经过面签流程的申请人,需要按照初次申请流程及标准申请办理续签。

(2)续办免面签(审核时限:1个工作日)

经审核部门授权,同意续办免面签的申请人,申请人在前次申请的车牌号码、车辆所属人、续办的通行证通行权限未发生变化,且前次提交的具有有效期限的面签资料仍在续办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可直接在“区域通行证办理”系统中点击续办选项,并选择续办通行时间后,提交续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生成续办的电子通行证。如以上信息发生变化的,则需要按照前款的“续办面签”情形申请办理续签。

三、面签资料清单

面签资料清单分普通行业类车辆和特殊行业类车辆两大类。

(一)普通行业类车辆面签资料清单

1.通行证申请函件(申请书)。申请函件(申请书)须注明需要申请的线路名称、申请通行时段、申请通行的事由、具体车辆车牌号码及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为单位、企业或组织的,需要加盖车辆所有人公章;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申请人处应由车主本人亲笔签名。

2.办理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单位、企业或组织的,办理人须提交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车辆所有人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交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如非车辆所有人本人前来办理的,还需提供车辆所有人开具的委托书。

3.相关证明材料。需要通行的相关佐证材料,如业务合同、银行转账流水等,相关材料的内容表明车辆必须通行的必要性及不可替代性、通行的车辆数、通行的时段、日期跨度等关键信息。

4.无未处理交通违法声明。车辆所有人(委托人)签署(单位盖章)的关于申请办理通行证的车辆无交通违法未处理(或未裁决)等情况的书面声明(格式)。

5.其他材料

(二)特殊行业类车辆面签资料清单

1、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函/书(须注明所申请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具体地址、前往消纳场名称、申请通行线路、申请通行时间及时段、车辆车牌号码,并经项目业主及建设方加盖公章)

(2)承诺书(此材料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统一格式模板,需加盖项目业主及建设方公章)

(3)南宁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证明(此证明为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运输密闭要求材料,由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行业协会出具)

(4)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此证明为项目或工地建筑垃圾排放许可材料,由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出具,并经南宁市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办公室在此复印件上签署意见进行备案盖章)。协调办公室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汇春路2号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楼4013室,联系电话:0771-5672875。

(5)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证(此证为车辆运输资质材料,由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出具)

(6)建设项目或工地工程概况及建筑垃圾工程施工计划书。

(7)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8)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和项目业主方、建设方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2、散装物料运输车辆

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函/书(须注明所申请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具体地址、申请通行线路、申请通行时间及时段、车辆车牌号码,并经项目业主及物料接收方加盖公章)

(2)广西汽车物流运输密闭证明(此证明为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运输规范要求材料,由广西汽车物流运输行业协会出具,协会地址:南宁市秀厢大道东段77号<邕武立交往安吉方向100米>,联系电话:0771-3395600)

(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和项目业主方、物料接收方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3、混凝土预拌运输车辆

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函/书(须注明所申请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具体地址、混凝土提供方名称及地址、申请通行线路、申请通行时间及时段、车辆车牌号码,并经项目业主、建设方及混凝土提供方加盖公章)

(2)混凝土购销合同

(3)南宁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此证明为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运输规范要求材料,由南宁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出具)

(4)建设项目或工地工程概况及混凝土浇筑工程施工计划书。

(5)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6)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和项目业主方、建设方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4、城市吸污作业车辆(含吸粪车、清污车)

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函/书(由南宁市环境卫生协会出具)

(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南宁市环境卫生协会(协会地址:南宁市中华路47号,联系电话:0771-2866139)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四、面签地点

(一)普通行业类车辆面签地点:南宁市民中心(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C座四楼交警支队特勤大队窗口,办公电话:0771-4953272。

(二)特殊行业类车辆面签地点: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秀区贤宾路3号)办公楼8楼秩序科,联系电话:0771-2890029。

五、申办通行证规则

(一)申办一类通行权限通行证规则

1、一类通行权限范围

(1)一类通行权限行道路名称:民族大道(江北大道至枫林路段)、厢竹大道、竹溪大道、邕江大桥。

(2)一类通行权限道路限行时段:全天24小时。

2、需要办理通行证的车辆

根据2019年5 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三项中规定,可以办理《南宁市城市道路区域通行证明》(以下简称“通行证”)的以下车辆:

(1)货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货车”的各类车辆);

(2)公路客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号牌类型为大型汽车号牌的车辆);

(3)专项作业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专项作业车”的各类车辆);

(4)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牵引车”的各类车辆);

(5)挂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挂车”的各类车辆,不含旅居式挂车)。

(6)本市用于应急抢险、公共服务和执勤执法的专用摩托车(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专用摩托车)。

3、可以办理通行证的车辆、情形(非南宁市籍车辆不得申请办理)

(1)在一类通行权限道路上开展相关工作的应急抢修车辆、市政工程管养、抢险救灾车辆;

(2)前述需要办理通行证的且前往的目的地无替代道路可通行的车辆(轻型、中型自卸货车除外);

(3)前述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专用摩托车。

(二)申办二类通行权限通行证规则

1、二类通行权限范围

(1)二类通行权限限行道路名称:荔滨大道、枫园路、朝阳路、凯旋路、科园大道、科园西二路、兴东路、兴和路、建宁路、德政路、建设路、东风路。

(2)二类通行权限道路限行时段:每日6:00~24:00。

2、需要办理通行证的车辆

根据2019年5 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三项中规定,可以办理《南宁市城市道路区域通行证明》(以下简称“通行证”)的以下车辆:

(1)货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货车”的各类车辆);

(2)公路客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号牌类型为大型汽车号牌的车辆);

(3)专项作业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专项作业车”的各类车辆);

(4)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牵引车”的各类车辆);

(5)挂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挂车”的各类车辆,不含旅居式挂车)。

(6)本市用于应急抢险、公共服务和执勤执法的专用摩托车(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专用摩托车)。

3、可以办理通行证的车辆、情形(非南宁市籍车辆不得申请办理)

(1)在二类通行权限道路上开展相关工作的应急抢修车辆、市政工程管养、抢险救灾车辆;

(2)前往的目的地无替代道路可通行的核载4.5吨以下的货车(轻型、中型自卸货车除外);

(3)配送鲜活农产品的轻型封闭式货车或核载4.5吨以下的新能源货车;

(4)确有必要通行的金融、邮政、快递、城市配送车辆;

(5)前述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专用摩托车。

(三)申办三类通行权限通行证规则

1、三类通行权限范围

(1)三类通行权限限行道路名称:

①快速环道:清川大道、秀厢大道、白沙大道。

②快速环道内道路:鲁班路、秀灵路、友爱路、北湖路、南梧大道、长堽路、清厢快速路、东葛路、长湖路、青山路、亭江路、星光大道、南建路、壮锦大道、五一路、明秀路、衡阳路、中华路、人民路、新民路、茶花园路、古城路、桃源路、滨湖路、七星路、园湖路、双拥路、民主路、民生路。

③快速环道外道路:安阳路、安园东路、安吉大道、昆仑大道、佛子岭路、凤翔路、越秀路、青秀路、桂雅路、会展路、金象大道、银沙大道、鹏展路、青林路、盘古路、铜鼓岭路。

(2)三类通行权限道路限行时段:每日7:00~9:00、17:00~20:00。

2、需要办理通行证的车辆

根据2019年5 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三项中规定,可以办理《南宁市城市道路区域通行证明》(以下简称“通行证”)的以下车辆:

(1)货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货车”的各类车辆);

(2)公路客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号牌类型为大型汽车号牌的车辆);

(3)专项作业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专项作业车”的各类车辆);

(4)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牵引车”的各类车辆);

(5)挂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挂车”的各类车辆,不含旅居式挂车)。

(6)本市用于应急抢险、公共服务和执勤执法的专用摩托车(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专用摩托车)。

3、可以办理通行证的车辆、情形(非南宁市籍车辆不得申请办理)

(1)在三类通行权限道路上开展相关工作的应急抢修车辆、市政工程管养、抢险救灾车辆;

(2)在高峰时段必须连续性作业(不得中断)的专项作业车;

(3)确有必要在高峰时段通行的运输物资有保鲜、保质要求的轻型封闭式货车;

(4)确有必要在高峰时段通行的涉及重大民生、公共服务类运输的中、小型车辆(轻型、中型自卸货车除外);

(5)皮卡车型的轻型普通货车。

(6)前述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专用摩托车。

(四)申办四类通行权限通行证规则

1、四类通行权限范围

(1)四类通行权限限行道路名称:绕城环道内除一、二类通行权限所列道路以外的各道路。

(2)四类通行权限道路限行时段:每日6:00~24:00,其中,涉及三类通行权限所列的道路每日6:00~7:00、9:00~17:00、20:00~24:00。

2、需要办理通行证的车辆

根据2019年5 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三项中规定,可以办理《南宁市城市道路区域通行证明》(以下简称“通行证”)的以下车辆:

(1)货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货车”的各类车辆);

(2)公路客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号牌类型为大型汽车号牌的车辆);

(3)专项作业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专项作业车”的各类车辆);

(4)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牵引车”的各类车辆);

(5)挂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挂车”的各类车辆,不含旅居式挂车)。

(6)本市用于应急抢险、公共服务和执勤执法的专用摩托车(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专用摩托车)。

3、可以办理通行证的车辆、情形(非南宁市籍车辆不得申请办理)

(1)核载4.5吨以下货车(轻型、中型自卸货车除外);

(2)各类新能源货车;

(3)前述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专用摩托车。

(五)申办五类通行权限通行证规则

1、五类通行权限范围

(1)五类通行权限限行道路名称:四类通行权限道路中指定的道路。

(2)五类通行权限道路限行时段:每日6:00~24:00,其中,涉及三类通行权限所列的道路每日6:00~7:00、9:00~17:00、20:00~24:00。

2、需要办理通行证的车辆

根据2019年5 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三项中规定,可以办理《南宁市城市道路区域通行证明》(以下简称“通行证”)的以下车辆:

(1)货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货车”的各类车辆);

(2)公路客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号牌类型为大型汽车号牌的车辆);

(3)专项作业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专项作业车”的各类车辆);

(4)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牵引车”的各类车辆);

(5)挂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挂车”的各类车辆,不含旅居式挂车)。

(6)本市用于应急抢险、公共服务和执勤执法的专用摩托车(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专用摩托车)。

3、可以办理通行证的车辆、情形

(1)运输目的地为限制区域内的大型物流场站(园区)、大型企业、大型停车场等的重、中型货车、各种限制通行的其他车辆(轻型、中型自卸货车除外);

(2)需要在限制时段短期通行五类道路的车辆(轻型、中型自卸货车除外)。

4、备案要求

(1)相关企业、场站持相关材料到南宁市民中心(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进行备案(备案地点:C座四楼特勤大队窗口):

①线路申请函件(申请书)。申请函件(申请书)须注明需要申请的线路名称、申请通行时段、申请通行的事由等,加盖企业公章。

②办理人身份证明。办理人须提交企业、场站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③其他材料

(2)需要办理的车辆在网上办理系统上传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车辆行驶证,点选相关企业,待企业确认后完成办理。

(3)临时通行车辆上传行驶证,点选相关企业,待企业确认后完成办理。

(4)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到期或变更信息需重新提交资料备案。

(六)特殊行业类车辆申办通行证规则

1、特殊行业车辆限制范围

(1)特殊行业车辆限制通行道路范围:

南宁市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道路

(2)特殊行业车辆限行时段:全天24小时

2、需要办理区域通行证的特殊行业车辆类型

(1)建筑垃圾运输车

(2)散装物料运输车

(3)混凝土预拌运输车

(4)城市吸污作业车(含吸粪车、清污车)

(5)其他被认定为特殊行业类型的车辆

3、特殊行业车辆申办通行证条件

(1)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申报条件:以工程项目或建筑工地为单位,由项目业主、建设方进行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体申报。

(2)散装物料运输车辆

申报条件:以工程项目或物料接收企业为单位,由项目业主、物料接收方进行统一申报。

(3)混凝土预拌运输车辆

申报条件:以工程项目或建筑工地为单位,由项目业主、建设方进行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体申报。

(4)城市吸污作业车辆(含吸粪车、清污车)

申报条件:已纳入南宁市环境卫生协会管理的吸污作业车辆方可申报,且由协会统一代为办理,不受理个体申报。

六、区域通行证有效期限规定

(一)短时通行证:单次4小时内,每月累计不得超过6次。

(二)长期通行证:

1、普通行业类车辆:单次三至六个月内有效期

2、特殊行业类车辆:单次一个月内有效期

七、办理情况的回复

(一)不符合通行证申报条件的回复:注明不予办理理由后退还申请人。

(二)不符合通行证申报路段、时间或车辆数量等要求的回复:

1、可通过调整申请路段、时间或车辆数量达到通行需求的,审核部门经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申请人同意的,审核部门按照修改后的事项给予审批。

2、可通过调整申报路段、时间或车辆数量达到通行需求的,经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申请人不同意的,注明不予办理理由后退还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回复:审批部门电话联系申请人或材料出具单位、部门进行核实,需要补交相关材料的,直接电话通知申请人补交。

(四)通行证审批完成的回复:审批部门以电话或审批系统发送通知方式告知申请人。

八、限制办理通行证情形

(一)未办理区域通行证通行限制通行区域情形(含通行证未在有效期内)

1、违反规定通行一类道路限行区域

(1)高峰期时段违反规定通行一类道路限行区域:

自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报之日起前90日内,发生1起违反规定通行一类通行权限道路限行区域交通违法行为的,暂停办理区域通行证申请90日,每增加1起此类型交通违法行为,暂停办理区域通行证申请累加90日,暂停办理或受理起算日期从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报之日起开始计算。

(2)平峰期时段违反规定通行一类通行权限道路限行区域:

自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报之日起前60日内,发生1起违反规定通行一类通行权限道路限行区域交通违法行为的,暂停办理区域通行证申请60日,每增加1起此类型交通违法行为,暂停办理区域通行证申请累加60日,暂停办理或受理起算日期从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报之日起开始计算。

2、违反规定通行一类通行权限道路以外的限行区域

(1)高峰期时段违反规定通行一类通行权限道路以外的限行区域:

自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报之日起前60日内,发生1起违反规定通行一类通行权限道路以外的限行区域交通违法行为的,暂停办理区域通行证申请60日,每增加1起此类型交通违法行为,暂停办理区域通行证申请累加60日,暂停办理或受理起算日期从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报之日起开始计算。

(2)平峰期时段违反规定通行一类通行权限道路以外的限行区域:

自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报之日起前30日内,发生1起违反规定通行一类通行权限道路以外的限行区域交通违法行为的,暂停办理区域通行证申请30日,每增加1起此类型交通违法行为,暂停办理区域通行证申请累加30日,暂停办理起算日期从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报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已办理区域通行证通行,但未按规定通行情形:

1、违反规定通行一类通行权限道路限行区域

(1)高峰期时段违反规定通行一类道路限行区域:

在上一区域通行证有效期内,发生1起违反规定通行一类通行权限道路限行区域交通违法行为的,再次申请办理区域通行证时,暂停办理申请60日,每增加1起此类型交通违法行为,暂停办理区域通行证申请累加30日,暂停办理起算日期从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报之日起开始计算。

(2)平峰期时段违反规定通行一类通行权限道路限行区域:

在上一区域通行证有效期内,发生1起违反规定通行一类通行权限道路限行区域交通违法行为的,再次申请办理区域通行证时,暂停办理申请45日,每增加1起此类型交通违法行为,暂停办理区域通行证申请累加30日,暂停办理起算日期从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报之日起开始计算。

2、违反规定通行一类通行权限道路以外的限行区域

(1)高峰期时段违反规定通行一类通行权限道路以外的限行区域:

在上一区域通行证有效期内,发生1起违反规定通行一类通行权限道路以外的限行区域交通违法行为的,再次申请办理区域通行证时,暂停办理申请45日,每增加1起此类型交通违法行为,暂停办理区域通行证申请累加30日,暂停办理起算日期从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报之日起开始计算。

(2)平峰期时段违反规定通行一类通行权限道路以外的限行区域:

在上一区域通行证有效期内,发生1起违反规定通行一类通行权限道路以外的限行区域交通违法行为的,再次申请办理区域通行证时,暂停办理申请30日,每增加1起此类型交通违法行为,暂停办理区域通行证申请累加30日,暂停办理起算日期从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报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因道路交通违法总量关联区域通行证办理权限情形:

1、自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请之日起前90日内或在上一区域通行证有效期内,所申请的车辆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首次或再次申请办理区域通行证时,所申请通行线路的最高条数在上一区域通行证获批条数的基础上增加30条(注:首次审批的通行线路最高条数不得超过70条),直至获取区域通行证道路全通权限。

2、自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请之日起前90日内或在上一区域通行证有效期内,所申请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总数达到1条的,首次或再次申请办理区域通行证时,所申请通行线路最高不得超过70条;在此基础上,每累计增加1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申请通行线路最高条数按照递减10条的方式进行累计,达到5条以上(含5条)10条以下(不含10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90日内暂停办理或受理区域通行证申请,暂停办理或受理起算日期从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报之日起开始计算;达到10条以上(含10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1年内暂停办理或受理区域通行证申请,暂停办理或受理起算日期从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报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因道路交通事故关联区域通行证办理权限情形:

1、自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1年内不得申办通行证。

2、自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2年内不得申办通行证。

3、自申请人提交区域通行证申报之日起前1年内,发生不服从交警部门管理的道路交通违法情形的,2年内不得申办通行证。

(五)不得申请办理区域通行证情形:

1、以欺骗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办理通行证的,不得申办通行证;

2、申请人、车辆或车辆所有人处于限制办理区域通行证“黑名单”的,不得申办通行证。

3、车辆未通过正常审验,不得申办通行证。

4、车辆的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完毕的,不得申办通行证。

5、已获得的通行证通行权限被撤销的,不得再次办理通行证;

6、申请的车辆不在 “需要办理通行证的车辆”类型中的,不得申办通行证。

7、申请的车辆、情形不在 “可以办理通行证的车辆、情形”中的,不得申办通行证。

8、非南宁市籍车辆不得办理长期通行证。

9、核定载重量4.5吨以上的车辆不得办理通行证(申办五类通行权限通行证除外)。

10、排放标准未达到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各类限行车辆不得申办通行证。

注:1、本办法中所列审核审批时限的计算以申请人最后一次提交审核截止时间开始起算。

2、本暂行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如有变动,由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另行通知。

3、本暂行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4、本暂行管理办法于2019年5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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