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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出资不实的法律后果)

一、关于虚假出资《公司法》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虚假出资,将会承担对内对外两种责任,内部责任为对公司和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外部责任为对公司外部债权人所要承担的责任。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因此若股东若是涉及到由虚假出资的情况下,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有:

1.股东要多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首先虚假出资的股东要将其未足额出资的部分补充万能充,其次若因此给其他股东造成了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虚假出资的股东,在其认缴出资额的范围内,对外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全体股东无论自己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均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互负连带责任,但是若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再清偿债务之后,可以找虚假出资的股东追偿。

二、关于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三十五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1.股东头条出资后,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待遇行使其追偿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提起公司代表诉讼。

2.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将受到刑罚的制裁,构成抽逃出资罪。在公司法第36条当中,规定股东是不可以抽逃出资的,如果股东存在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或者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这些行为,公司的其他股东都可以请求法院,按照抽逃出资罪对其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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