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案号

物业法2021新规物业费减免(疫情能否构成减免物业费的有效抗辩)

正方:疫情原因不构成减免物业费的有效抗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2447号

本院认为,关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物业费问题,虽然在此期间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宝力豪公司一段时期内未能正常经营,但是考虑到双方签订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即便受到新冠疫情影响,金融街公司并未中断对于涉案写字楼的物业服务,且宝力豪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金融街公司在此期间停止提供物业服务或者降低物业服务标准,因此宝力豪公司以新冠疫情期间该公司没有正常经营为由要求减免物业费缺乏依据。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6民初24111号

本院认为,至于畅捷通讯公司以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以及疫情等为由,主张减免物业费,龙湖物业公司对此不认可,畅捷通讯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民终12号

本院认为,虽然在2020年2月至6月因疫情影响,客官餐饮公司未能正常营业,但案涉房屋仍由其租赁使用,星光大道公司亦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客官餐饮公司以受疫情影响主张不可抗力要求减免物业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令客官餐饮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费至2020年6月30日并无不当。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29427号

本院认为,关于2020年2月至5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是否应当减免的问题。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世邦魏理仕公司在该合同项下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对合同约定的建筑物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环境卫生及绿化等进行维护管理,并提供公共秩序维护等相关服务。虽2020年1月爆发的新冠××疫情属于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并无证据证实世邦魏理仕公司因疫情爆发而停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反之在政府部门提出多项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在疫情期间更需投入人力、物力以保障公共安全。佳晟公司上诉所称物管服务工作量降低或未提供物管服务,并无确凿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认定。在世邦魏理仕公司已依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情况下,佳晟公司自应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疫情原因并不构成佳晟公司可免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有效抗辩。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鲁02民终15373号

本院认为,即使在疫情期间,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亦向青岛鲁阔商贸有限公司所在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青岛鲁阔商贸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疫情期间服务质量下降及服务项目减少,故其以疫情期间部分时段未经营为由,主张物业费用打折支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2

反方:酌定减免疫情期间的物业费并不无当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苏11民终4314号

本院认为,恒泰物业镇江分公司向居桂仙主张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考虑到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为新旧物业交接时间,恒泰物业镇江分公司为同类型租赁商户减免了该期间的物业费用,而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为疫情期间,该期间大型营业场所关停,居桂仙经营的酒店也暂停营业,期间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一审法院酌定减免上述时间段内的物业费用并无不当。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粤20民终3827号

本院认为,故此,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公平原则和对等原则,兼顾程靖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停业、经济收入减少等因素,本院认为,涉案的物业管理费可参照租赁合同案件的相等处理方式,程靖晶应支付物业管理费至2020年3月31日为宜,并且酌情减免20天。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皖03民终641号

本院认为,2020年1月底在全国范围内暴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为严格落实政府相关的疫情防控政策,导致众多商铺无法正常经营使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对此期间发生的纠纷应本着风险共担、共克时艰、共渡难关的原则处理。本案对于2020年2月、3月的物业服务费用,考虑到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和物业服务成本的支出,依据公平原则,此期间物业服务费用本院酌定按50%收取,因张家志物业服务费已交纳至2020年2月底,故本院将2020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直接予以免除。2020年4月起,国内疫情防控效果显著,各行各业陆续复工复产,宝龙蚌埠分公司为落实疫情防控需要又提供了消毒和体温监测服务,亦增加了自己的运营成本,一审对此后的物业费全额支持并无不当。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民终10334号

本院认为,因疫情原因导致购物中心大多数商家已经陆续退离,物业服务内容及工作量相较于正常经营情况大幅度减少,本院酌定快乐购物公司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按约定减免三个月物业费),按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60%向东欣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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