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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的流程(申请破产的好处与坏处)

根据中国现行有关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清算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自行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其中,自行清算是指由法定的公司清算义务人自行组成清算组,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公司的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则均在法院的参与和主持下组成清算组,并由清算组在法院的监管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完成公司的清算。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均因公司解散而引起,又被称为解散清算,与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依破产程序进行的破产清算相对应。

无论哪种类型的清算,清算期间,公司依法均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结束后,公司并不当然终止,尚须向公司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种清算类型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行清算

1、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一款和《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八十三条,即: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其中,上述解散事由根据《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公司解散之诉被法院支持,判决解散公司。

2、清算义务人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二款、《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八十三条和公司法解释二(2020修正)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董事和控股股东。

其中,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包括:

(1)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2)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的股东;

(4)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5)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3、清算程序/义务

(1)清算义务人依法组建清算组作为清算执行机关,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达到的人员组成。

(2)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特别提示:一对一通知债权人和公告债权人必须均进行,否则视为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的义务。

(3)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登记。

(4)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特别提示: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5)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强制清算

1、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八十三条和公司法解释二(2020修正)第七条有关规定,清算义务人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存在规定的违法清算情形的,相关人员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即强制清算。

2、有权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的人员

(1)公司的债权人:债权金额大小不受限制;未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

(2)公司的股东:股东的申请权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特别提示:在公司被吊销、撤销的情况下,不参与公司经营的小股东应及时跟踪公司清算情况,如未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清算程序,建议及时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清算,以规避法律风险(具体将在后续 清算责任中进行分析)。

(3)公司的董事:公司法解释二中未明确此处“董事”仅指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亦可以申请,操作时可暂按无限制理解。

(4)其他利害关系人:公司法解释二对此未予明确,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均在许可之列。

3、提起强制清算的法定条件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2020修正)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可以是不成立,或者在期限内因股东意见分歧、不配合而成立不起来;

(2)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比如对公司的债权消极行使追偿权、隐匿财产、提前向个别债权人清偿、擅自分配公司资产等。

4、强制清算管辖法院

由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的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中级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5、强制清算转破产程序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按照公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其中,公司法解释二规定的上述可不申请宣告破产的协商达成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情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

(2)法院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6、强制清算不一定能免除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根据清算纪要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如因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公司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公司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法院会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或股东可依法向相关人员主张清算责任(具体将在后续文章中分析):

(1)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的,载明可以另诉要求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2)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载明可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三、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在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具体见破产法的规定。

另,目前一般认为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的清算责任只适用于解散清算,不适用于破产清算。即破产程序终止后,股东、董事等不承担清算责任,相关人员也无权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要求前述人员承担规定的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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