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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拒绝更名怎么办12345(阜阳女士申请更名被拒,公民姓名权何时真正落地?)

(小尘/图)

安徽阜阳一位女士认为自己名字的谐音不雅,申请更名,却被官方拒绝,拒绝理由是:“更名理由不在规定范围内”。姓名权作为一项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天然包括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随着法律的进步和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行政部门的规定应该保障公民真正行使姓名权。那些与此不符的规定,该寿终正寝了。

据媒体日前报道,2020年11月15日,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有自称安徽阜阳市民的网友留言说,自己是女性,现名“胜男”,因为谐音“生男”,粗俗不雅,自小受到嘲笑,申请改名,但被辖区派出所拒绝。阜阳市政府在回复中表示,“根据阜阳市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四十条:‘〔姓名变更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学龄前儿童;(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四)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您的姓名不在变更范围内,故不予变更”。

阜阳这位女士的遭遇非常普遍。名字是一个人最重要的识别符号,会伴随一生。每个人最初的名字,自己无法决定,是父母长辈取的。大多数父母当然会给子女起一个寓意美好的名字,但是也不排除有些父母把自己的期望投射在子女名字上,比如“胜男”“招弟”等等。如果对父母给自己取的名字不满意,怎么办?按照有些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没办法。根据这些规定,未成年人可以更改姓名(有些地方限制更严格,比如阜阳的规定就是学龄前儿童才能改名),但是未成年人更名需要有监护人同意;一旦成年之后,改名不需要父母同意了,但是改名却困难重重,要符合严格限制的理由,更有地方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更名。要与自己相伴一生的名字,却不能由自己决定,何其荒谬!

从法律上来说,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中国民事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关于更改姓名的规定,经历了一些变化。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当日公布实施、至今仍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这一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民改名需要理由。

1986年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姓名权的规定是,“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里,公民要改名,需要“依照规定”。可能是基于这一条法规,公安部门制定了对公民申请更改姓名的要求。

但在2020年通过、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姓名权的规定更改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去掉了“依照规定”,改为“依法”。法律规定的变化,体现出对公民姓名权的尊重,让公民真正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

根据民法典规定,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公民可以自主决定更改自己的姓名。公安部门只是负责对公民的姓名更改进行登记,而无权对公民更名进行审核和限制,公安部门不能以违反公序良俗之外的理由拒绝为公民进行更名登记。应该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中“依法”改名的“法”,应该做狭义的理解,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最低法律效力位阶也应该是国务院行政法规。除此之外,公安部门、地方政府等其他任何机构,都不能以自己的规定,干涉公民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公安部门可以保留对于姓名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审核,但是如果公民对此有不同意见,也应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最终解决。

从技术上来说,过去公安部门对公民姓名的限制,主要是出于管理方便等技术上的需要。比如禁止姓名中使用生僻字的规定,就完全是出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限制,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生僻字已经不再构成障碍。之前限制改名,还有一个原因是在信息化程度不高、各地各部门信息共享不畅的情况下,一个人改名后,可能会对人员的管理带来一些混乱。比如某个人可能在一地违法犯罪后潜逃,在不知其有犯罪行为的地方更改了姓名,就会给以后的追缉带来障碍。

但是现在,公安部门已经建成了全国联网的人口信息数据库,在这个数据库中,确定一个人的关键数据不再是姓名,而是从出生后首次户口登记时就确定、终身不会改变的身份证号码,还有指纹等生物信息。有了这套底层的数据库,更改姓名已经不会对人口管理带来技术上的困难。社会其他各部门需要时,也可以连接公安部的数据库进行查询核实。

有人也许会说改名除了影响公安部门的户口管理系统之外,还会涉及学历证书、结婚证书、银行账号等方方面面,牵涉甚广,因此应该加以限制。改名之后,这些麻烦当然会有。但是,想要改名的人,也会自己评估改名带来的麻烦,来决定是不是要改名。一旦决定要改,那就要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麻烦”。归根到底,姓名权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其他人大可不必操心太多,公权力更不应该横加干涉。

民法典2021年元旦起生效后,公安部门、地方政府对公民更改姓名的诸多限制将不再合法。希望安徽阜阳这位女士,在新年里能够如愿更改自己的名字。

辛省志 文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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