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案号

公务员招录政审条件(公务员聘用人员政审标准条件)

根据(国家录用、聘用公职人员政审考核)标准:

公务员、聘用人员政审标准条件:

一、录用考核的对象为笔试、面试或用人单位考核的机试、政审、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

二、国家公务员、聘用人员等公职人员的录用考核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贯彻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三、国家公务员、聘用人员等公职人员录用考核的内容须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确定。

主要包括: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及相关业绩。

(2)有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

(3)报考资格的复审。

四、省辖市以上政府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以用人单位为主组织实施;县(市)政府及其以下政府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核由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为主组织实施。

五、国家公务员、聘用人员等公职人员的录用考核,应当根据拟考核人数,成立若干考核小组,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成员至少在两人以上。

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政治上可靠,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处事公道,责任心强,熟悉人事考核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

六、国家公务员、聘用人员等公职人员的录用考核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2)通过听取所在单位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查阅档案等形式,全面了解被考核人的表现和有关情况。

(3)分析整理考核材料,形成考核报告。

报告应准确全面反映被考核者的实际情况,内容具体,观点有例证;提出被考核人是否录用的意见。

报告由小组成员署名,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

批准录用后,考核报告装入本人档案。

七、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反对言行者;

(2)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有结论者或虽有结论但不适宜录用为国家公职人员者;

(3)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国家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者;

(4)组织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5)思想作风不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

(7)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流氓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

(8)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触犯刑律受过刑事处罚者;

(11)近三年内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12)近五年内被国家行政机关辞退者;(近五年内被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四至第九款辞退者)

(13)报考政法机关的,其配偶直系亲属等社会关系中有因犯罪被杀、关、管、押者;(报考政法机关的,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

(14)(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15)(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16)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者。

八、考核中发现不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公务员录用公告或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以及录用职位的资格条件,取消考核资格。

九、录用考核工作人员须遵守以下纪律:

(1)公道正派,不得借公务收受礼品,接受宴请;

(2)尊重事实,不得因感情亲疏捏造或歪曲考核情况;

(3)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个人意见取代考核结论;

(4)注意保守秘密,不得将考核情况泄露给被考核人及其相关人员;

(5)实行公务回避,凡考核人与被考核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参与考核。

十、参照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十一、本细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考核内容来自国家录用公职人员政审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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