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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请休假管理规定(比较人性化的请销假规定)

机关干部职工请假休假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建设,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保障机关干部职工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干部职工。第三条 干部职工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假期休假;因事、因病不能上班的可请假。第四条 除国家法定假日外,干部职工拟请假、休假的,须填写请假(休假)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备案。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请假,事后再补办书面手续。第五条 假期结束后,应按时上班并销假。第六条 休假
(一)年休假。干部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局领导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各处室年初要合理安排制定本处室人员年休假计划,原则上在本年度一次性休完,特殊情况可分2-3次休完。

确因组织上和工作上的原因,未能按照年休假计划安排休假的人员,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列出本年度每个月的工作安排、文件依据、时间进度、完成时限等清单,经处室申请、主管局领导审核,报主管人事局领导同意,提交党组会研究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履行薪酬补偿手续;因个人和本处室原因,未能按年休假计划安排年休假的,不享受薪酬补偿。

(二)探亲假。干部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的(石家庄地区以外),可以休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探亲假每年可休一次,假期30天。未婚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休探亲假1次,假期20天;已婚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休假1次,假期20天。根据实际需要,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假期间公休、法定假日合并计算。
(三)婚假、产假、护理假。干部职工婚假为18天,产假为158天,护理假为15天。休假期间公休、法定假日合并计算。
(四)丧假。干部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假期3天。家在外地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假期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
(五)审批程序。休假人按休假类别,填写审批表,县级干部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经主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领导审批。休假期间离石外出的,须在去向一栏中注明外出时间、地点。第七条 事假
干部职工因私事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县级干部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2天以下的事假,由主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的事假,经主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其他人员2天以下的事假,由所在处室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的,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领导批准。第八条 病假

凡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请病假。
县级干部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3天以下的病假由主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病假,经主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其他人员3天以下的病假,由所在处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领导批准。5天以上病假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

病、事假期间待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因公或因私外出离石请假。县级干部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经主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其他人员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领导批准。第十条 请假、休假获准后,须向局办公室报备,并对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和交接后方可离岗。请假、休假期间,应保持通信联系畅通,如遇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应终止请假、休假及时返岗。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原请假休假有关规定废止。

此项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表1

外 出 审 批 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处 室职 务

外 出

时 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事 由

外出地点

乘车方式

随行人员

处室意见

主管局长

审批意见

局 长

审批意见

备注

注:本表按权限审批后报局办公室备案

附表2

请(休)假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处室

职务

类别:□事假 □病假 □年休假 □探亲假 □婚假 □丧假 □产假 □护理假

请假事由:

去 向:

请假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计 天

处长签字

主管局长签字

局长签字

注:1、5天以上病假须出具医院证明。

2、本表按权限审批后交局办公室备案。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可与年休假一并使用。

第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当年休假的,应在次年给予补休;连续两年未休假的,必须安排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性使用当年休假日的,可在当年内根据工作安排分次使用休假日。局领导要带头执行休假制度。

第五条 休假期间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待遇不变。不得以发放加班工资、补贴等形式代替休假。

第六条 在本年度内,不享受年休假待遇情况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附件)执行。

第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休假,须按局《机关请销假制度》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报局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局处室原则上一次只安排一人休假。休假前,须将分管工作做好交接,其他同志应主动分担,不得推诿。司机休假期间应将所驾车辆及行车手续交办公室主管主任保管。

第九条 休假期间应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遇有重大事件需终止休假时,应服从大局,立即返岗,事后补休。

第十条 休假人员的机关值班工作,由本人自行调整,调整结果报局值班室,不得缺岗。

第十一条 休假人员休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岗,并及时向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此项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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