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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申报切莫漫不经心)

“马大哈”壮壮是一家小型商贸企业的财务人员,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临近申报期结束,壮壮再次收到来自主管税务机关提醒纳税申报的短信,他本想先做完手边的事再去申报,可还是给忘了。申报期结束后,壮壮才想起来,赶紧到临近办税服务厅办理逾期申报,由于这不是壮壮第一次逾期申报了,他在办理逾期申报的同时还受到了处罚。

错在哪儿:壮壮没有在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袁瑛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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