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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了,债务还需要还吗?(借款后死亡,这笔钱该由谁偿还?)

把判决书送给被告的时候,她看着文书满脸疑惑,明明已经放弃了对自己父亲遗产的继承权,为何法院还要判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呢?借着案件的审结,我们了解下民间借贷那些事。

原告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其朋友的妻子黄某、儿子雷某2、女儿雷某1共三人偿还借款28000元,称自己的朋友雷某因购车需要,向自己借款并先后写下三张《借条》,借款期限届至经多次催收未果,后又因雷某过世,遂无奈把朋友妻儿诉至法院,黄某作为雷某的妻子,理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雷某2、雷某1作为遗产继承人亦应承担责任,况且雷某1还在第三张借条中写了如其父无法偿还借款由女儿还。已故的雷某妻子黄某辩称,对于丈夫的借款不清楚,是否得到钱及所借款项是否用于家庭生活中,也不清楚,该借款应属于雷某个人债务,不应由自己和儿子承担承担偿还责任。其女雷某1称,对于父亲生前给原告所写的两张借条真实性、合法性不清楚,是否存在债务关系及具体金额多少由法院查明; 2017年4月13日晚因原告到家里催收,迫于无奈为父亲写下借条;即使借款真实存在,借款人是我父亲,所借款项是在我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且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应属他个人债务,我放弃继承他的遗产,该债务应在他的遗产范围内偿还。

双方各执一词,那么借款到底归谁还呢?柳城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借款被告黄某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2、涉案借款是否应在遗产范围内予以清偿; 3、被告雷某1是否应当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妻子是否应承担丈夫在外的私人借款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该中雷某的借款发生在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该借款购买的二手车一直为雷某使用,黄某亦知悉该车辆的存在,其并未举证证明与雷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状况,第三人亦不知晓,应认定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夫妻共同债务。既为共同债务,则黄某对该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案借款是否应在遗产范围内予以清偿呢?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借款人已死亡,则对于所欠债务,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此答案是肯定的,涉案借款应在遗产范围内先予以清偿,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清楚被继承人的债务。

本案中,雷某1已经明确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那么,法院为何还会判决雷某1 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当事人对保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诉称根据第三张《借条》的内容,该笔债务构成了法律上的债务转移,应由雷某1偿还。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及结合2017年4月13日晚原告到雷某家追索债务的特殊情况和雷某1的答辩意见,雷某1并无代替父亲偿还借款的真实意愿,其所写的“如果到期不还清,由其女雷某1还清。”根据其内容,应认定雷某1为保证人。因《借条》中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而雷某1作为雷某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再者,协议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中原告诉请雷某1对雷某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法定期限之内,法院予以支持。

条分缕析后,案情明了法律责任也相当明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黄某、雷某2在继承雷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28000元及利息;被告黄某、雷某1对上述应偿还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通过该案的审理,让我们明白,借款应量力而行,朋友间本是出于相互帮助的借款,不要弄到最后对簿公堂。

供稿:柳城法院 梁小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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