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在全民参与防疫的背景下,如果以防疫之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使疫情防控内部信息和原本应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隐私被泄露流传,那么不仅破坏了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还可能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将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随意上传到社交网络,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根据最高检的关于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释规定,向特定的人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认定为上述“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以案说法
2022年2月3日,某省某医院5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用手机偷拍并通过微信转发传播该院新冠病毒肺炎感染者病程信息,其中包括患者姓名、详细住址、工作单位、诊疗信息等基本情况,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被当地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中,4人受到了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另1人被罚款五百元。
新媒体编辑:毕永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