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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法五十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拘留)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南宫市1人被拘↓↓↓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全市上下齐心协力、众志成城,坚决筑牢疫情防控坚固防线。但仍有极个别人员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影响全市疫情防控大局,受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经查,石某某、杨某某为唐山返南人员杨某密接,按照南宫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自3月21日起石某某、杨某某开始居家健康监测,包联责任单位明确告知其做好体温、症状监测、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等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并张贴封条。3月28日,检查发现石某某、杨某某未按规定进行居家健康监测,擅自外出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南宫市公安局依法对石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杨某某因未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佰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救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南宫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提示:疫情防控是一场持久战,每个人都是重要的一环,一环失守就可能会让千万人的努力“归零”,每个人都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筑牢南宫疫情防线。对拒不配合疫情规定,妨碍疫情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惩处。

转自|南宫公安

来源: 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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