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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能“打折扣”!)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陈某是某机关单位的负责人,最近与他搭档多年的副手李某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李某主动找到陈某,希望他能顾及同事情分“通融”一下,不要把处分决定在单位内宣布。同时,提到自己快退休了,又没有了党内职务,请陈某帮忙推荐他到某国企担任领导职务。对此,陈某感觉左右为难,既想力所能及地拉李某一把,又怕违反纪律规定。

【“纪律君”如是说】

党内的纪律处分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而处分决定的执行又是纪律审查的“最后一公里”。如果纪律处分存在着“打折扣”“打白条”等情形,其惩戒警示作用就会被削弱甚至丧失,纪律也就成了摆设。

针对纪律处分决定执行这一关键环节,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宣布范围、后续处理、办理期限等程序和实体方面都进行了制度上的规定。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针对李某受到的处分,陈某作为老同事,可以积极帮助他认识到自身的问题,努力督促他改正错误。但是,该执行的程序和规定也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既要向单位全体党员和领导班子成员宣布该处分决定,也不能在李某受处分的两年内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更高的职务。

【相关案例】

2014年12月,时任北京市朝阳区园林绿化局下属单位某公园党支部书记的丁某某因寻衅滋事受到刑事追究,被给予开除党籍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时任公园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副主任海某和园林绿化局负责审核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的人事干部郝某,因把关不严,致使丁某某2015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并违规领取奖金。2017年8月28日,朝阳区园林绿化局干部郝某和下属单位干部海某虽然已调离原岗位,但作为直接责任人仍被朝阳区纪委监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全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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