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交付的法律意义是公示,即表示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移转的法律事实。动产物权变动生效的时间,《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付有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而观念交付又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形式。
现实交付,就是让与人将其对物的事实管领转移给受让人,比如将货物给到买家手中、交付车钥匙等。
简易交付,是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是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举例:甲将汽车出租给了乙,租期未满时,甲将车出卖给了丙。租期届满后,甲无需在乙返还汽车后再交付给丙,而可以直接将甲对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丙以代替汽车交付,这就是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是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举例:甲出卖给乙一台电脑,但是在交易时说明,甲继续使用该电脑一个月,那么此时虽然甲还在使用电脑,但是所有权却是乙的,这就是占有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