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案号

占有改定什么时候取得所有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物权法》考点)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中的《物权法》部分考点

民法考点《物权法》考点1【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一、更正登记:

第一层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第二层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1)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2)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 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注意两种更正的理由)

二、异议登记:

第一层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第二层次: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 记失效。(异议登记是一种临时保护措施)第三层次: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考点《物权法》考点2:【观念交付】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 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例:甲4月10 如将自己的玛莎拉蒂借给乙使用后,4月16日签订买卖合同出卖该玛莎拉蒂。考点:所有 权转移时间是4月16曰。)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 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例:甲4月10日将自己的钢琴出租给乙使用 —个月,4月16日将该钢琴出卖给丙,同时约定甲将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移给丙。4 月17日甲通知乙。考点:所有权转移时间是4月16曰。)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 时发生效力。(例:甲4月10日将自己的相机出卖给乙,尚未交付。4月1日,甲与与约定,因自己须外出旅游,借用该相机7天,乙同意。考点:所有权转移时间4月11日) 注:观念交付,所有权转移时间点,务必仔细推敲留意。

民法考点《物权法》考点3:【按份共有】

第一层次:按份共有的拟制 -(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2)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二层次:共有份额的确定-(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有 约定按约定;(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3)不能确定出资额的, 视为等额享有。{曾考一次,第(3)点尚未考}

第三层次:共有物的处分及重大修缮-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1)有约定按约定;(2)没有约定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 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共有人处分该共有物属于无权处分。{此考 点特别重要,掌握!

第四层次:共有物的分割-(1)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2)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 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五层次-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物权法解释一》规定的重要制度,必考,下 —条考点具体剖析。

民法考点《物权法》考点4:【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一层次:构成要件:(1)须为对外转让,对内转让、继承、遗赠,不能主张优先权购买权;

须为同等条件;

须在约定或法定期间行使。

第二层次:期间的确定: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 间为准;(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 五日;

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 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三层次:例外规定-

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不符合同等条件;

(1)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四层次:优先购买权冲突的解决-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 买权的,应予支持。

(注: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物权法解释一》有特别规定,考试几乎避不开这4 个层次,而且今年是这个考点的必考年及难点年,必须拿下!)

民法考点《物权法》考点5:【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条件: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毀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

行使: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提存: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注:担保物权的分值比较高,考得比较多,单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考点已经反复考, 近几年来有考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的趋势,请注意。)

民法考点《物权法》考点6:【免责的债务承担与担保责任】

第三人提供 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 的担保责任。例:甲向银行借款1000万,乙提供保证。甲现在将800万债务转移给丙承担, 债权人银行同意,乙也口头同意。问乙对多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因没有经过乙的书面同意, 所以,乙只对剩余的2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已经转让的800万元债务不再承担保 证责任。

(此考点曾考过一次,注意三个层次的陷阱:

第一层次:前提必须是第三人提供担保,可以是物保也可能是人保;

第二层次:必须是书面同意转让债务,口头同意相当于未同意;

第三层次:仅对剩余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这是"相应"的意思。)

民法考点《物权法》考点7:【动产浮动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 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 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层次:设立动产浮动抵押的主体有限制-只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业生产经营者。 (注:侧面考了一次,没正面考过)

第二层次:可以设立动产浮动抵押的财产是动产,且具有不确定性及集合性。

第三层次:抵押合同生效,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登记具有对抗效力。(注:曾考一次。)

第四层次:登记机关-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考了一次。)

第五层次:登记对抗的例外-即使登记了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 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注:也考了一次。)

注:这两年来,动产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是考试趋势

民法考点《物权法》考点8:【抵押权与租赁】

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 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 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总结:

第一层次:先租后押,实现抵押权后,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第二层次:先押后租。分两种情形:

先抵押,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后出租,实现抵押权后,买卖破租赁;

先抵押,抵押权尚未登记的,后出租,实现抵押权后,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法》考点9:【抵押物转让】

第一层次:标的物设定 抵押权后,限制了所有权人的处分权能,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属于无 权处分。(注:此考点很多考生问及,请与善意取得结合起来复习。)

第二层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有三种情形, 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债务人自己清偿债务,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理论基础是,主债权消灭,抵押权随之消 灭。(注:曾考一次,法条没有表述,但根据理论可以推出。)

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理论基础仍然是主债权消灭,抵押权随之 消灭。(注:曾考一次,侧面是这样考的,受让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可否转让抵押财产? 不行。承诺代为清偿,即尚未清偿,主债务仍然存在,抵押权仍然存续。)

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注:此时,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 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 由债务人清偿。此点尚未考过,注意!)

民法考点物权法》考点10:【最高额抵押权】

第一层次:最高额抵 押的含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 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 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注:最高额抵押约定最高额是1000万,若 实际债权确定时是800万,则可以在800万范围内优先受偿;若实际债权确定时是1200 万,则只能在1000万内优先受偿。)

第二层次: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 保的债权范围。(注:即使不是最高额抵押期间发生的债,只要当事人同意,也可以转入最 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三层次:最高额抵押的独立性-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 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担保物权本来具有从属性,债权转让, 抵押权应随之转让。但最高额抵押是例外,部分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最高 额抵押权具有独立性。这个例外是重要考点。)

第四层次:最高额抵押债权的确定情形如下:(1)有约定按约定;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 曰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此考点是难点,2015、2016连续两年考了,命题者可能觉得还是很多人没搞懂的话,会接着考第三次!】

民法考点《物权法》考点11:【动产多重买卖的所有权变动规则】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掌握三看:一看交付;二看先给钱;三看合同成立在先;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掌握四看:一看交付;二看登记;三看合同成立在先;四看交付优先于 登记。

例:甲,武夷山_茶农,有一盒武夷山九龙窠的极品母树大红袍茶叶,净重四两,珍贵异 常。4月1日,甲将该大红袍以10万的价格出卖给乙,未交付。4月20日,甲又将该大红袍以 15万的价格出卖给丙,也未交付。4月29日,甲又将该大红袍以20万的价格出卖给丁,依然没 有交付。

因该茶世所罕见,乙要收藏,丙要送给领导,丁要送给爱茶如命之男友求婚,三人志在必得。 7月1日,乙、丙、丁都起诉甲,请求甲实际履行。

若甲于6月20日已将大红袍交付给丁,则丁取得大红袍的所有权;(买卖合同解释第 9条第1项)

若皆没受领交付,但丙已在4月20日支付价款15万,其他人皆未支付价款,则丙属 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法院应支持丙的实际履行请求;(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第2项)

若皆没受领交付,也没支付价款,则法院应支持乙的实际履行请求,因为乙是依法成 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第3项)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报名时间截止到7月4日,还没报名的同学要抓紧呦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详见本站的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b0ajxe2@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almwl.com/falv/14132.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列表
请登录后评论...
游客 游客
此处应有掌声~
评论列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说点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