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形,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权利的防御型保护):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先履行义务人可依据上述第一项任一情形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的理由(权利的防御型保护)。
三、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履行后,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对方当事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先履行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权利的进攻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