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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构成刑事犯罪吗(轻微暴力致人死亡,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事件

或发生在两个毫无关系

只因日常琐事而争执打斗的

陌生人之间

也可能发生在

前一刻把酒言欢

后一刻言语不和

而大打出手的朋友之间

偶然因素造成死亡结果

该如何认定?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

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什么是轻微暴力行为?

1、含义·

所谓轻微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针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的暴力程度较低的殴打行为或者伤害行为,常见的轻微暴力行为包括主动攻击行为,如辱骂、撕扯、拍打、推搡等;还包括非主动攻击行为,如用力挣脱、猛然转身等。一般情况下,此种程度的暴力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被害人死亡,甚至不会对被害人的身体机能造成物理上的损害。

2、判断标准·

判断是否属于轻微暴力行为,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01

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时使用的工具是否具有杀伤性。明显具有杀伤力的工具包括刀具、木棒、砖头等,如果行为人是用衣架、拖鞋等工具实施殴打行为,一般暴力程度较低。

02

行为人打击的部位和力度。如果行为人打击的是臀部、肩部等非要害部位,或者击打的虽是要害部位但力度较轻,这些要素可以判断行为人实施的是轻微暴力行为。

03

暴力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轻微暴力一般不可能产生死亡后果。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由轻到重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多数时候轻微暴力只可能造成轻微伤(含轻微伤)以下的结果,一般不会造成他人轻伤以上或死亡的严重结果。

轻微暴力行为致人死亡包括哪几种情形?

01

轻微暴力致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死亡

司法实践中,轻微暴力行为致特殊体质被害人突发疾病死亡的案件数量最多。所谓有特殊体质,是指被害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与正常人的身体素质存在差异。如被害人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冠心病、血友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疾病,又或者被害人心理和情感上较为脆弱,容易情绪激动、愤怒。因为行为人的轻微暴力行为,诱发了被害人的疾病而导致被害人死亡。

02

轻微暴力行为加上介入因素致被害人死亡

该情形一般发生在特殊的外部环境下。行为人实施的轻微暴力行为虽不足以直接导致被害人产生轻伤以上的后果,但让被害人处于较为危险的境地中,使被害人因其他因素而死亡。如在车流量较大的马路边推搡被害人,使被害人退至马路被驶过的汽车碰撞而死。或者在行进的扶梯上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从扶梯上坠落而死的情况。

03

因非主动攻击行为致被害人死亡

非因主动攻击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比较少见。该种情形下,行为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攻击性暴力行为,而是为了摆脱被害人的撕扯、拖拽,用力转身或者挣脱,偶然间致被害人倒地死亡。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判断行为人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我们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来分析:

No.1

客观上,轻微暴力行为与被害人的

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有行为人的轻微暴力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才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因果关系,简言之就是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是轻微暴力行为对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原因力作用。

举例说明:甲、乙因琐事发生纠纷,甲将乙推倒在地致乙皮肤擦伤,乙随后去某医院进行消毒包扎,期间医院发生火灾,乙不幸被烧死。从事实上看,如果甲没有将乙推倒在地,乙就不会受伤去医院,也不会因火灾而死亡,所以甲的行为与乙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原因力的作用,乙因火灾而死亡。所以甲的推倒行为和乙没有因果关系。

No.2

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

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

犯罪故意和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它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就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1、犯罪故意

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需要结合客观行为进行判断。虽然都是轻微暴力,但如果行为人击打的是身体重要部位,又或者虽然明知被害人患有某种特殊疾病而故意引起严重疾病发作的,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故意。

2、犯罪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在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因一时气愤而动手,主观上并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

3、主观上没有故意和过失的,

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是不希望该结果发生,对该结果的发生也没有预见的可能,这种情况多发生在非主动攻击的轻微暴力行为中。如小张和小刘是一对恋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小张一直纠缠、拉拽小刘,小刘为了摆脱小张用力挣脱,小张未站稳摔到桥下死亡。此时,小刘对自己的挣脱行为导致小张死亡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可能,属于意外事件,小刘不负刑事责任。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

万某驾驶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刮蹭,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执。万某的丈夫刘某在与孙某理论的过程中揪扯起来,期间刘某用拳头击打了孙某的太阳穴,孙某被打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的死因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虽然对死亡结果没有故意,但对被害人孙某的重要部位实施了明显的殴打行为,主观上有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且被害人孙某头部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与被告人刘某的殴打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刘某的行为符合刑法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条款规定,最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某和田某因车胎被划问题与被害人褚某(54岁,患有冠状动脉硬化等疾病)发生争执,张某和田某骑在褚某身上,通过按压、扣手等方式企图控制褚某,后褚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褚某符合急性心肌缺血缺氧,导致急性左心衰竭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田某的按压、扣手行为诱发了被害人的病因,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害人年纪较大,二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诱发褚某的隐疾致其死亡,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二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的规定,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与人交往,难免意见不和

遇到矛盾、纠纷

保持冷静克制是万能法则

隐藏的疾病

危险的环境

都会使得轻微暴力行为引发

惨重的危害结果

血淋淋的事实告诉大家

忍一时风平浪静

退一步海阔天空

请谨记

你伸出的拳头

可能砸碎自己和别人的人生

供稿:朝阳法院 杨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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