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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十二类具体行政行为)

十二类具体行政行为

政府行政行为有很多种分法,其中有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之分。具体行政行为简单说就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对特定的个人,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组织作出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那么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下面笔者整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赔偿等。下面笔者为大家介绍这十二类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

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类:

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外国人出境。

另一类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称作为禁(止)令,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等。

从实质上理解,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强制性行为,只存在于行政处理行为之中,与行政检查、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相联系,并且相互衔接。

我国的的行政命令还有一个特征,即相对人不服行政命令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请途径解决。例如,张三需要运输一包炸药到某工地,不能直接携带上公交车,需要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经过审核批准,使用专用工具按规定运输。

二、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行政征收包括税收和行政收费两种形式。例如,海关征收关税、公安局收取办理身份证的工本费等。

法律依据:《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消费税法》等法律。

三、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用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而是学者对某类行政活动的概括。

常见的行政征用行为:例如,在抗洪救灾中,政府征用民用车辆、船只围堵决堤口等。

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且在《专利法》、《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等多部法律中做出了不同情况下对土地以外多种权利征收的补偿性规定。

四、行政许可

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存在法律一般禁止;二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三是行政相对方因此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利。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许可证件可分为以下几类:

1.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执照一般是指许可机关颁发的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生产经济活动的书面凭证,如驾驶执照、营业执照、行政执照。

2.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资格证、资质证是指经过考试、考核等审查程序合格,颁发给申请人的证明其能力、资格的许可证件。证件持有人可以从事某一职业或进行某种活动,如教师资格证、导游证、律师执业证等。

3.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批准有关主体从事一定活动的书面意见。

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意见。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等。

五、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例如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公证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公证行为,技术监督部门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检疫部门对动植物检疫的确认等,都属于行政确认。

法律依据:《公证法》、《认证认可条例》等。

六、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行政监督检查又分为专门监督检查和业务监督检查。

专门监督检查包括两个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

业务监督检查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卫生部门等。

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鉴定、勘验等。

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有:表明身份、说明事由、提取证据、告知权利。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七、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例如,王五醉酒开车,某交警大队吊销了王五的驾驶证。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八、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做出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等。

九、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一般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给付的法律、法规,行政给付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抚恤金

发放对象主要是烈士和因公殉职、负伤、病故、残废的军人、警察或者其家属。

(2)生活补助费

发放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因工伤事故致残的公民。

(3)安置

安置的形式主要有发放安置费与提供一定的住所等。安置费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复员、转业、退伍军人。

(4)救济

救济的形式包括发放救济金与发放救济物资等,其对象主要是因为某种情况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公民,如五保户、灾民等。

(5)优待

优待的对象是生活上处于某种困境的公民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予以优待的特定社会成员,如贫困学生、独生子女等。

(6)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公民,又包括某些特殊身份的社会成员,其基本方式是举办社会福利事业或者发放社会福利金,如失业救济金、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等。

法律依据:《残疾人保障法》、《保险法》等。

十、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体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精神方面的权益:

即给予受奖人某种荣誉,如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奖章等。

(二)物质方面的权益:

即发给奖金或者各种奖品,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

(三)职务方面的权益:

即予以晋级或者晋职。

法律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等。

十一、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又称行政司法,是行政司法的重要内容,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有:

1. 侵权纠纷,如环境污染导致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2. 补偿纠纷,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

3. 损害赔偿纠纷,这种纠纷通常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方面。

4. 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如林地权属纠纷。

5.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6. 专利强制许可纠纷,如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就专利权使用费达不成协议的,可由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7. 劳动工资、经济补偿纠纷,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裁决。

8. 民间纠纷,据国务院颁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裁决民间纠纷。

法律依据:《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等。

十二、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的方式:

1. 支付赔偿金;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 返还财产;

3. 恢复原状;

4. 消除影响;

5. 恢复名誉;

6. 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等。

:1、上述十二类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2、文中插图来自网络。

以上内容由陆典谷整理,仅供参考。

文/来源:越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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