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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6条和237条(隔空猥亵与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具有相同的危害性)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围绕叶挺、方志敏烈士名誉权案,侮辱消防烈士谢勇、张鑫案,共享单车消费公益诉讼案,杭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亚君买卖合同纠纷案等10个典型案例进行研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在谈及网络猥亵儿童案例时表示,隔空猥亵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

案件回顾:骆某在网上通过言语恐吓,向女童索要裸照

骆某网络猥亵儿童案与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是当天讨论的两起典型案例。

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羽系初二学生后,骆某通过言语恐吓,向其索要裸照。

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10张,通过QQ软件传送给骆某观看。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骆某犯猥亵儿童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经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骆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系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 岁)、B(10 岁)实施奸淫、猥亵,并以带A女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强奸。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多次猥亵被害女童C(11岁)、D(11岁)、E(10岁),猥亵被害女童F(11岁)、G(11岁)各一次。

在终审后,某省检察院认为该案终审判决确有错误,提请最高检察院抗诉。最终,2018年7月,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应准确适用《刑法》对公共场所当中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的规定

在谈及齐某案例时,李文峰强调,应准确适用《刑法》对公共场所当中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的规定。《刑法》第236条和第237条均将在公共场所当中实施强奸猥亵犯罪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基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需要,四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强调,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中实施犯罪。

李文峰表示,齐某案中,被害女生宿舍能同时容纳20人就寝,是供多人使用的场所,具有一定的涉众性,属于特定公共场所。最高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认为齐某在女生集体宿舍实施猥亵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将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改判为十年有期徒刑。

隔空猥亵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如何认定网络猥亵儿童的行为是骆某案中的焦点问题。李文峰表示,《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形式进行列举,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某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为满足性刺激,通过网络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进行威胁恐吓,强迫被害人按照要求的动作、姿势拍摄裸照供骆某观看的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认为骆某以寻求刺激满足性欲为目的,通过网络聊天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强迫被害人按照其要求自拍不雅照片供其观看,借助被害人自身将猥亵行为实施完毕,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系犯罪既遂。

李文峰表示,网络环境下类似骆某案件并不少见,有人称之为隔空猥亵。这种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均侵害了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类似的有罪判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贺海仁表示,儿童问题应该归属到弱者正义。一个社会的发展,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对弱者、对最少利益受益者的利益最大化做出安排。“我们不仅要用制度设计防止对弱者进行任何意义上的侵害,同时要最大限度地在制度安排上做出对弱者的安排。这是一个正义社会的基本要求。”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白爽 校对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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