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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案例(地役权人的义务)

案例:张家与李家是邻居。李某夫妇去上班如果经过张家的庭院就更近,于是两家签订了地役权合同,约定:李家的人可以在张家庭院通行,但是不得惊扰张家的老人和小孩。后来,李某买了摩托车,上下班都骑摩托车。噪声很大,经常影响张家休息。张家便不允许李家再从自家庭院通行,两家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中,张李两家签订了地役权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三百七十六条关于地役权合同当事人义务的规定,张家不得妨碍李家地役权的行驶,同时,李家也应该尽量减少对张家的打扰。而本案中,李某驾驶摩托车制造噪声的行为有时妥当,违反了合同义务,故,张家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条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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