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案号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

制定和修改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选举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罢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审查和批准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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