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对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认识不是很清晰,特别是弄不清和司法机关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有何区别,我们看看法律的具体规定:
首先强调一点,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强制措施。很多人认为留置也是和刑事拘留一样的强制措施,包括很多专业的法律人士也认为留置措施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其实这是一个误区,留置是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措施,目的是保障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的,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强制措施。拘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是针对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保障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的手段。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刚才已经说过了,留置是一种监察措施,作出的机关是监察机关,也就是各级监察委员会,其他机关无权作出,甚至是和监委合署办公的纪委也无权采取留置措施,当然留置措施的采取是有一定的审批权限的,一般都要经过上级监察机关的审批。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采取,一般是侦查机关作出决定,所谓侦查机关一般是指公安机关。拘留可以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我们在这里说的是刑事拘留。
二是羁押的场所不同。留置也是一种限制人身的措施,刑事拘留也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两者在羁押场所上不一样,留置一般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监委的办案场所,刑事拘留一般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这也有别与以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查办一般刑事案件几乎一致,都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内决定采取的措施,检察机关在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嫌疑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时,要交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也是看守所。
三是执行的机关不同。留置一般由监察机关自己执行,在需要公安机关配合时,公安机关可予以配合;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无论是公安机关自己决定的拘留措施,还是之前检察机关决定刑事拘留的案件,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是两者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作为保障侦查活动的强制措施,对侦查工作要求较高,一般情况下,拘留的期限是7天,最长可以延长一个月,也就是37天,在这个期限内,侦查机关要取得认定犯罪的相关证据,要么提请逮捕,要么取保候审,或者改变为其他强制措施。留置一般的规定期限是3个月,并且可以延长一次,最长是6个月的时间,超过期限的,要采取解除留置措施。
当然两者作为不同性质的措施,在救济保障手段和产生的后果上也存在一定的不同之处。最后再说明一点吧,留置结束之后,在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检察机关可以决定对被调查人采取先行拘留的措施的。
文/来源:家庭法律问题咨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