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疫情又严重起来了,对很多人的工作、生活以及学习产生了很大的不利,有很多人私下问我:“出差被隔离了,公司不发工资给我了....”,
“公司以疫情影响不发工资不让上班只是缴纳了基本的社保合法吗?”
“公司以我被隔离,解除合同........” 。
看到这些我真的心情不好,现在这个疫情弄的大家都不容易:满大街都在说裁员、优化、毕业、倒闭.....,相关法律问题我来给大家解答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且规定经济性裁员要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所以,疫情隔离期间解除合同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发工资也是违法的。
且很多省市明确规定疫情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所以:疫情期间公司裁员是违法裁员,可以获得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疫情期间被隔离公司不发工资,可以向劳动监查部门投诉。
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裴龙翔)记者从上海市人社局获悉,近日,该局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强调正确适用传染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文件,依法依规调整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
针对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工资支付等问题,《工作指引》逐条明确了法律适用。
因疫情原因,企业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重大事项提交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的,视为已履行民主程序。企业可以合理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或远程办公,无法安排的可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或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需要停工继续治疗的除外。上述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用工单位不得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此外,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防疫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可以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
疫情期间由员工富余单位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单位工作的,不改变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借出单位和借入单位应当签署协议,切实履行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保护等义务,约定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等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方面,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对因其他政府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尽可能协商解决。受疫情影响企业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资,一般不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