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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权和绝对权(民事权利及其私力保护)

一、支配权

支配权,又称为绝对权、对世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获得支配利益的权利,如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支配权具有如下三项特征:

1.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包括支配权人之外的所有人。这些不特定的义务人向支配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为消极义务,即不侵害支配权人正常支配权利客体的义务。

2.支配权的实现无需义务人的协助、配合。

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

二、请求权

(一)请求权的一般原理

请求权,又称为相对权、对人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与支配权相对应,请求权也具有如下三项特征:

1.请求权所对应的义务人具有特定性,请求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进行请求,而不能向义务人之外的他人主张权利。

2.请求权必须通过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来实现。

3.请求权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以同一标的成立的若干请求权,可以相容共处,均为有效,彼此间不发生排斥。

(二)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在民法上,请求权主要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三大类型。

1.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是指以债权为依据,请求他人给付的权利,即“要他人东西的权利”。在这里,“他人的东西”,既包括“他人的财产”,也包括“他人的劳务”。

需要注意的是,消耗物,如金钱,具有“占有即所有”的法律属性。因此,在任何法律关系中,请求他人支付金钱的权利,如价金请求权、费用请求权、还款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等,均属于债权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依据,请求对方恢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权利,即“要自己东西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三项。

3.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以占有为依据,请求对方恢复占有圆满支配状态的权利,即“要自己占有的东西的权利”。与物权请求权相同,占有保护请求权也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三项内容;与物权请求权不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主张需以“我是占有人”为依据。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

1.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依据

如上所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依据有二:①基于物权;②基于占有。

(1)物权返还请求权

物权返还请求权需以“我是物权人”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物权人均可依据其物权主张物权返还请求权。能够作为物权返还请求权依据的物权,仅限于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大多数的物权均具有占有权能,如所有权、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但是,在少数情况下,也存在不能占有标的物的物权人,包括:

❶抵押权人;

❷不占有供役地的地役权人。

在抵押物或供役地被他人侵占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或不占有供役地的地役权人不得对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总结】物权返还请求权的依据:

1.我享有可以占有该物的物权,该物被你抢了,我可以凭该物权,让你返还原物。

2.我享有不可占有该物的物权,该物被你抢了,我不可凭该物权,让你返还原物。

(2)占有返还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需以“我是占有人”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占有主张返还原物的,需在“侵占之日起1年内”主张。否则,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

【总结】基于物权请求权与基于占有保护请求权所主张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1.基于物权主张返还原物与基于占有主张返还原物,各受一个限制:前者的限制在于,抵押权、不占有供役地的地役权,不得作为返还原物的物权依据;后者的限制在于,需在侵占之日起1年内主张。

2.基于物权主张返还原物,是以“现在的物权”为依据;基于占有主张返还原物,是以“过去的占有”为依据。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对人

基于物权、占有主张返还原物的,相对于返还请求权人而言,相对人需为无权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这意味着:

(1)向并不占有标的物的相对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因相对人不可能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实现;

(2)向有权占有标的物的相对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由于会受到占有人有权占有的抗辩,返还原物请求权同样不能实现。

(四)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1.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依据

如上所述,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依据也有二:①基于物权;②基于占有。

2.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相对人

基于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相对人有二:

(1)行为妨害人,即具体实施妨害、造成危险之人。

(2)状态妨害人,即放任妨害、危险存在的人。换言之,状态妨害人是对行为妨害人有法律上的控制能力的人。

【提示】基于物权、占有所主张的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成立,不问相对人有无过错。

三、抗辩权

(一)抗辩权的概念

抗辩权,是指请求权的义务人以请求权依据以外的事由,拒绝对方请求的权利。例如,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因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价款,此时买受人就是在行使抗辩权。在民法中,最为常见的抗辩权包括诉讼时效抗辩权、双务合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是一种消极的权利,其以拒绝履行请求权所请求的行为为其内容。因此,不能将抗辩权与请求权相互混淆。

【点睛】抗辩权是“不给”的权利,而不是“要”的权利。

(二)抗辩权与否认的区分

1.抗辩权与否认的特征和内在逻辑

抗辩权与否认,均为被请求一方拒绝对方请求的法律手段,但两者的特征截然不同。

(1)抗辩的特征有二:

❶抗辩权的主张,是以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为前提;

❷抗辩权的主张,需以被请求一方另行提出抗辩事由为依据。

因此,抗辩权的逻辑是:“我承认你享有请求权,但我基于其他理由(抗辩事由)拒绝你的请求”。

(2)否认特征有二:

❶否认的主张,是以不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为前提;

❷在否认情况下,被请求一方无需另行提出其他拒绝履行的事实依据。

因此,否认的逻辑是:“我不承认你有请求权”。

2.是否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的判断方法

由上可知,被请求一方“是否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是抗辩权与否认的根本区别所在。进而,是否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可分解为是否承认两个要素:①是否承认发生过导致对方享有请求权的“事实”;②是否承认该项“事实”能够导致对方请求权的产生,即“连接”。

(1)既承认事实的存在,又承认事实可导致请求权的发生,即承认连接的存在,则构成承认请求权的存在;

(2)不承认事实的存在,或虽承认事实的存在,但不承认事实可导致请求权的发生,即不承认连接的存在,则不构成承认请求权的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被请求一方是抗辩还是否认,仅看其拒绝请求的逻辑,而不问法律上该逻辑是否成立。

四、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单方意志决定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续、变更、消灭的权利。在民法上,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拒绝权、决定权、抵销权、选择权、撤销权等,均属于形成权。

(一)形成权的行使

当事人享有形成权后,必须通过“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否则,形成权的法律后果不能自动产生。

(二)行使形成权的方式

形成权是一种单方决定权,权利的行使不以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条件。在此基础上,形成权的行使方式是:

1.法律要求以起诉、仲裁等特定方式行使形成权的,应当依法定方式行使形成权。例如,因对方欺诈所产生的合同撤销权,依法需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受欺诈人以口头方式主张撤销的,视为其未行使撤销权。

2.法律未要求以起诉、仲裁等特定方式行使形成权的,应当以单方通知方式行使形成权。例如,因承租人不支付租金而产生的出租人解除权,虽无需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但仍需以通知承租人合同解除作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

3.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不作为可以构成形成权之行使的,不作为也可以作为行使形成权的方式。例如,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的,即构成接受继承权。

(三)除斥期间

形成权不能永远存在,而应受时间的约束。在民法上,约束形成权的法律期间,即为除斥期间。

1.除斥期间可以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以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

2.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

3.形成权人应当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形成权。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五、权利的私力保护

(一)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较大的民事权益遭受损害,不得不对较小的民事权益所做的牺牲。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

(1)在危险环境下,情况紧急,且别无选择;

(2)所保全的权益与所牺牲的权益之间有明显的差异,如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较大的财产损失与较小的财产损失。

2.紧急避险的后果

(1)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由引起危险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2)在不可归责于特定人的原因引起危险时,由受益人向受损人予以适当补偿;

(3)对于紧急避险不当所造成的损害,紧急避险人根据其过错,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二)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含义

正当防卫,是指为避免自己或他人正在遭受的人身或财产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权利私力保护手段。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即构成防卫过当。

2.防卫过当的界定

(1)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2)防卫行为未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仅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的,不构成防卫过当。

3.防卫过当的后果

防卫人防卫过当的,仅对造成的对方“不应有的损失”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三)自助保护

1.自助保护的含义

自助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他人侵犯,权利人来不及寻求国家机关的公力救济时,法律允许其通过个人的力量,对权利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予以强制,从而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目的。

2.自助保护的意义

判断是否构成自助的意义,在于区分自助与侵权:如果构成自助,该行为不构成侵权;反之,如果不构成自助,则该行为构成侵权。

3.自助保护的构成要件

(1)权利受到侵害;

(2)情况紧急,权利人来不及寻求国家机关的公力救济;

(3)对侵害人的人身、财产所采取的强制,以保留保护权利的机会为限,不应超过限度。

需要注意的是,自助行为完成后,应尽快起诉或报警,纳入公力救济途径加以解决。但是,“尽快纳入公力救济”本质是自助行为完成后的法律要求,而非自助行为本身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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