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决定生效的时间点问题,即政府的征收决定何时生效,被征收的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何时转为国有?就此问题,理论和司法实务界都存在很大争议,主要有批复说、公告说、补偿说和救济后说等不同观点。产生争议的根源在于征收是一个包括审批、公告、登记、安置补偿、搬迁等环节在内的耗时较长的过程性行为,从公告到补偿之间的时间间隔较长。
《民法典》第229条、原《物权法》第28条都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行政征收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生效时间规则为自作出时生效,一经送达行政相对人即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是征收决定的法定送达方式,因此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较为合理,亦即被征收的土地、房屋的所有权应当从征地公告之日起转为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