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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36(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怎就不予立案?)

第三只眼

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行为人是否知道“实情”,无论对方外表如何“成熟”,无论有没有“约×”情节,都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

据媒体报道,近日,湖南省安化县(隶属益阳市)幼女芬芬(化名)被当地29岁男子李某带到某宾馆发生性行为。事后,芬芬报警,当地警方介入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因为“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事后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文某对此回应:“我们调查后得知,李某并不知道芬芬不满14周岁,女生也没有告诉他,而且这个女生长得比较成熟,通俗一点讲就是约×”。

5月20日,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发布最新情况通报称,已成立复查工作小组,对媒体报道的情况进行核实,同时报请湖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益阳市检察机关派员指导监督。

回看此案,处理过程确有“蹊跷之处”。连当地派出所长都向媒体证实,这两人发生性关系了,为什么还认定“无犯罪事实”?据办案民警介绍,芬芬是通过微信认识的李某,他们发生性关系是“谈恋爱,发生性关系属正常行为”;该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文某更是说这是“约×”。这样的表述或可理解为,既是在挑战公众认知,也是在挑战法律底线。

《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从法律上讲,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要“明知故犯”,特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入罪“门槛”的高低、构成要件的不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是如此,无论行为人是否知道“实情”,无论对方外表如何“成熟”,无论有没有“约×”的情节,都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

从已有报道来看,作为受害人的芬芬,截至事发时还未满14岁。其“幼女”的法律身份有些人可能不知道,但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不能含糊。将强奸幼女这类触碰法律红线的犯罪行为,和正常的谈恋爱行为混为一谈,实属不应该。

作为办案人员、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在法律之外如此“开脱”,这些“非专业”的行为也让人心生怀疑:这究竟是不懂法,还是在案件办理时受到外界压力影响?

公安部早在2015年12月便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受案立案的原则、标准、程序、责任等,目的就是要把正义“无障碍”地输送到人们家门口。涉事幼女被性侵却被视作“约×”不予立案,背后究竟藏着什么猫腻,需要在依法复查核实中水落石出。如今,当地有关方面已展开复查,期待此事能以廓清责任收场,别让“一池浑水”遮蔽正义。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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