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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关系(上下关系还是契约关系?)

契约这东西现在我们常常叫做“合同”或“协议”。如果两人之间作出了某些约定,像“你应做什么”“我必须做什么”、“你做完之后应有什么收益”“我做完之后有什么好处”等等,那么两人就被一个契约连在一起了。不过,就契约观念来说,中国人一般只知道它属于私领域(比如买卖、租赁、承包、委托),因为我们从不认为在公领域(比如国家管理)中也有契约的问题。

可西方人时常会认为公领域也有契约。

1642年,英国正在闹“光荣革命”。正是那年,一个叫普拉敦和一个叫吉安的两个英国人签订了一份委托管理契约。契约规定,普拉敦委托吉安看管房子和花园,吉安要定期修缮;在每年的年底,音拉敦将管理费寄给吉安;看管期限为20年;如任何一方违约,则依受罚。没过多久,“革命”结束了,在新政府的统治下,普拉敦和吉照旧履行着他们的契约。

根据这个契约,我们可以看出,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而对吉安来说,应该严格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否则便不能得到管理费甚至受罚。可能商品经济太发达了,不少西方人在思考人的关系时总先想到契约;总想到契约的思维定式又使他们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政府不能成为契约的一方当事人呢?

有人会说,在委托管理契约中,政府当然可以像吉安一样成为一方当事人,政府完全可以收取管理费从而看管房子和花园。

但是,那些西方人在提出问题的时候意思不是指这类仍属私领域的契约;他们是说,政府在管理国家的时候,为什么不能和民众有一个“社会契约”的关系?这个关系表明,如果政府不合格,民众有重新选择的权利。这就是讲,不仅普拉敦和吉安之间有个契约问题,而且他俩和政府之间也有个契约问题。“光荣革命”后的新政府不单是统治者,它和被统治者之间也要讲个权利义务的契约。

为什么政府也要讲契约?这些西方人为回答这个问题编织了一个“古代故事”:远古时期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后来大家为了共同生存便签订契约组成社会,再后来又与政府签订契约授予政府权力。由此看来,政府是基于契约而产生的,政府(不论是先前的还是后来的)也要遵守契约。

西方人就是以这种方式讲述“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同时以此告诫在公领域不要想到“上下关系”,而要想到“契约关系”。当然,西方人也知道有些政府是靠“暴力”起家的,然而他们还是要这样讲因为他们特别希望政府的基础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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