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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法(关注《选举法》)

昭通人民广播电台《大家说法》

关注《选举法》

播出时间:2021年12月3日

地 点:昭通人民广播电台直播间

主 持 人:安然

嘉宾:昭通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想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奇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许邾雨

嘉宾左: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许邾雨

嘉宾右:昭通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想

嘉宾左一: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许邾雨

嘉宾左二:昭通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想

主持人中:安然

嘉宾右:昭通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奇

《选举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法律,是换届选举和人大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要法律。《选举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先后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2015年、2020年进行了七次修订。

现行的《选举法》从条文体例上来看,共有十二章、六十条,主要涉及选举法产生的依据和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机构及其职责、地方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程序、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辞职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内容。

广义上的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利。广义上的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提名推荐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并当选为人大代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选举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更多指的是狭义方面的内容。狭义上的选举权是指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意志投票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狭义上的被选举权是指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进而有可能被选举为人大代表,具有当选为人大代表的权利。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本上是统一的,即凡有选举权的选民就同时享有被选举权。根据《选举法》第四条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民和公民是不同的概念。公民是一个外延更广泛的法律概念,它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一般来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即为我国公民。选民都是公民,但不是所有的公民都能成为选民,选民是指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经过选民登记,确认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取得选民证的公民。具体来说,我国公民要成为选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达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即年满18周岁;二是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三是必须要依法进行选民登记。

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另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我市为例,我市的十一个县(市、区)以及各个乡镇的人大代表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市级的人大代表是通过间接选举产生的。

在计算选民是否年满18周岁时,要注意不能把出生的当年算作1岁,不能只算到开始进行选民登记的那一天为止,而必须是算到投票选举的那一天。根据相关规定,在选举中周岁的届满包含生日当天。另外,出生日期以户口簿或者身份证记载的时间为准,用农历计算的应一律换为公历。

案例

A地选民登记时间为2021年3月22日,选举日定为2021年4月15日。甲生于2003年4月15日,乙生于2003年4月16日,大家认为,甲和乙是否达到了选举的法定年龄?

这个案例中,甲生于2003年4月15日,在2021年3月22日选民登记时,还未满18周岁,但是,到2021年4月15日投票选举时,甲已满18周岁,所以甲应登记为选民。乙生于2003年4月16日,2021年3月22日选民登记时,还未满18周岁,仍未达到选举的法定年龄,所以乙不能登记为选民。

《选举法》规定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来说明。依照我国《选举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实际上是刑事法律中的一个概念,属于刑事处罚中的一种附加刑。犯罪分子能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看该犯罪分子是否被人民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果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并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该犯罪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才被剥夺。

不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一定永远失去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剥夺政治权利一定期限,这个期限可能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况,犯罪分子自被剥夺政治权利之日起,就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高某被剥夺政治权利是从其有期徒刑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的,在监狱服刑期间,高某当然地被剥夺政治权利。通俗来讲,高某在其服刑期间至出狱后三年之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期间他不得参与投票选举人大代表,也不得当选为人大代表。被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期满后,高某可以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孙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但没有对其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孙某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被剥夺,他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分别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每一个选区选举1至3名代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分别划分选区进行选举,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大体相等的。

选区可以按照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的辖区单独或者联合划分,也可以一个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划为几个选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也可以一个单位划分为几个选区或者按照行业、系统划分选区。

驻在乡级行政区域内的县属单位的职工,参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驻在乡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州(市)所属单位的职工,可以不参加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只参加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例如,王某是某县政府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王某2017年至2022年期间暂时在某乡工作,这五年期间,王某既参加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又参加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魏某是某省属国企的员工,2017年至2022年期间也在该乡工作,但王某只参加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可以不参加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根据《选举法》第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我们昭通市就属于此类设区的市。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首先,选民登记按时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选区进行登记,以单位划分选区的在单位登记,外来人员可自愿在所在选区登记,每位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

各选区会在选民登记核对前发布选民登记公告,选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到选民登记站参加登记、核对。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选民死亡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将被从选民名单上移除;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直接选举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1.成立选举委员会。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2.划分选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3.选民登记。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应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天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4.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单独或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向选区推荐。另外,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5.介绍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6.组织投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各选区设立选举投票站;二是召开选举大会投票。7.确定当选。包括:一是确定选举是否有效;二是代表候选人当选的确定;三是宣布选举结果。8.补选。县、乡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选民补选,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

《选举法》第八章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出进行了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差额选举的原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确定代表候选人有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首先,选举委员会汇总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其次,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案例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4月得知中共某县委推荐民政局干部梁某某为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候选人时,便产生了通过选举副乡长的机会解决其工人身份的想法。在“五一”放假前后,陈某某采取面谈、打电话及委托他人等方式联络了二十余名乡人大代表,请求代表在选举副乡长时投自己一票,同时采取贿赂手段,给十余名乡人大代表共行贿一千余元。2014年5月18日,该乡举行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等额选举一名副乡长时,陈某某又以为大会服务之便,到讨论组暗示个别代表帮忙,最终陈某某以24票当选该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梁某某落选。

《选举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后果。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前述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破坏选举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主要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案例

2021年6月3日,某村举行镇人大代表补选时,张三殴打国家工作人员,将放置的选举箱破坏,并持桌板将选举场所办公室的玻璃砸碎,撕烂选举票箱,致使选票作废,选举工作被迫中止。案例中,张三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手段破坏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社会危害性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破坏选举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人大代表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大代表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4、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5、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果人大代表涉嫌犯罪并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一般会被取消代表资格。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可以罢免该人大代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某市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张某,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3月30日该市某区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决定,张某因涉嫌刑事犯罪,罢免其该市人大代表职务,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刑拘。

关于罢免的程序,根据《选举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来源|资料整理安然、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审核|杨宇航

编辑|杨超烨

实习编辑|果娅、王雷、白杰、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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