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案号

什么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文 | 廖向阳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2019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指出:“中央和地方各级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本质上都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应尽之责。”这就说明,人民法院作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机关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审判机关,也是政治机关,而且首先是政治机关。准确把握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这一基本属性,对于进一步把握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政治定位,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主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司法权是执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系统是政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活动本身就是具有政治性质的行动。“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① 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然体现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古今中外,没有所谓超越阶级意志、超越意识形态、超越政治制度的司法,不存在脱离政治的司法,也不存在脱离司法的政治。政治是司法赖以生存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类型的司法制度都是为政治服务的。当然,承认司法具有政治属性,不是承认政治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而是承认司法是建立在政治基础之上的,承认司法是要为政治服务的。将司法与政治剥离,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我国人民法院本质上是政治机关,是由其本质属性和职责使命决定的,是有党的政策法规和宪法法律依据的。我们要从多个维度理解人民法院政治属性的深刻内涵,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把握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的实践要求。

一、

从权力来源的维度理解人民法院的政治属性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法院司法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都属于人民,都来源于人民,都是由代表全体人民意志的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授予的,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运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人民法院司法权的人民性。“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人民法院在“法院”前面加上“人民”二字,有着深刻的政治含义。“人民”二字,重如千钧,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司法民主的人民属性和人民立场,意味着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司法为了人民,司法依靠人民,司法让人民参与,司法受人民监督,司法由人民评判;意味着一切司法活动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回应人民关切、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以向社会供给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产品,将“民心是最大的政治”这一要求落到实处。在这个政治立场问题上,我们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

二、

从机构性质的维度理解人民法院的政治属性

我国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上层建筑,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贯彻党和人民意志的、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组成的、巩固国家政权和维护人民权利的国家机器具体组织形式,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每个国家机关作为整个国家机器的一个环节,通过分工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职权,共同体现党和人民意志,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关,从工作内容上看,是专业性很强的审判机关,但从本质属性看,是政治机关,业务再强也具有政治的特质,审判工作的业务属性背后体现的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属性。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力量,是体现党的政治主张、完成党的政治使命、实现党的政治目标的国家机器。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无论是定分止争、化解矛盾,还是除暴安良、惩恶扬善,抑或厘清是非曲直、引领社会风尚,无不体现着鲜明的政治属性。在这个政治定位问题上,我们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

三、

从制度属性的维度理解人民法院的政治属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在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积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一司法制度既继承了我国古代法制文明的优秀成果,又吸收了国外法治文明的有益成分,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要求相适应,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彻底的人民性、真实的公正性、国情的适应性、有效的协调性和与时俱进的开放性等独特优势。当然,在司法体制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不适应的地方,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司法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解决这些问题,关键靠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② 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优势,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这个政治方向问题上,我们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

四、

从组织原则的维度理解人民法院的政治属性

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具体运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它正确规范了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反映、体现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利益与愿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制定和执行的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并强调“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是全党的共同政治责任”。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章和宪法确定的组织原则和工作方法,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贯穿于党的建设、审判工作、司法改革、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和干部遴选等各项工作全过程,在党组依规决策部署、审判组织依法履职尽责、院庭长依法监督管理等各方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要求,有力推动人民司法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实践中,人民法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等均是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事项、讨论问题、提出意见、通过决定,依规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在这个政治原则问题上,我们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

五、

从职责使命的维度理解人民法院的政治属性

新时代,我们党的历史主题和政治使命,就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五条明确要求,政法机关“要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任务,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新时代党的历史主题和政治使命、党规国法规定的职责任务,要求人民法院不仅要肩负法律责任,而且要肩负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不仅要履行服务职能,而且要履行管理职能、专政职能,坚定不移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切实为完成新时代党的政治使命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在这个政治使命问题上,我们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

六、

从价值追求的维度理解人民法院的政治属性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崇高境界和理想目标,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政治主张和政治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社会公平正义体现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领域各方面,维护司法公正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国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和价值追求。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对于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③ 人民法院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通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化解利益冲突,救济受损正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以司法公正引领、助推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这个政治主张和政治目标问题上,我们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

七、

从党的领导的维度理解人民法院的政治属性

坚持共产党领导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显著标志和基本原则。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④《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宪法在序言中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人民法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党对国家领导的重要体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我们党的明确主张。实践证明,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我们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离不开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领导。始终坚持和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切实维护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在司法领域意识形态中的指导地位,离不开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思想领导。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大力推进人民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司法权牢牢掌握在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人手中,离不开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有力排除各方面干预过问案件因素,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离不开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引领、政治保障和政治监督。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人财物等体制性机制性障碍,破解立案难、攻坚执行难、化解诉讼难,均离不开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一言以蔽之,人民法院一刻也离不开党的领导,一刻也离不开政治。在这个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问题上,我们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

政治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关系我们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政治与业务是国家机关的一体两面,二者不可分割、相辅相成。政治是目标、方向、灵魂,业务是措施、行动、载体,政治牵引着业务,业务体现着政治,离开政治谈业务,就会失去工作方向;离开业务言政治,就会成为空头政治。对于国家机关来说,虽然各有分工、各有所司,但都不是单纯的业务机关,从其本质而言,首先是政治机关,政治性是第一属性,讲政治是第一要求。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在思考、谋划、部署和推动工作时,首先要强化政治意识、坚定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坚守政治原则,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首先要立足于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首先要着眼于体现党的政治主张、完成党的政治使命、实现党的政治目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不懈推进党的政治建设”。⑤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指明了根本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在学习领会党中央有关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基础上,立足政法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要求全国政法机关“牢牢把握政法机关的根本性质,深刻认识政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第一要求,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决站稳政治立场,深刻认识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第一要求,毫不动摇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为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提出了具体的、明确的要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关,首先是党领导下的政治机关,说明人民法院既是审判机关,也是政治机关,既有很强的业务属性,也有鲜明的政治属性,但其中政治属性是起举旗定向、统领全局、纲举目张作用的,是人民法院完成业务工作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讲政治从来都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具体的、实在的,必须体现在具体行动上和实际工作中。从宏观层面讲,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旗帜鲜明讲政治,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防范和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和“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干扰渗透,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牢把握人民法院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政治定位,始终将党的绝对领导贯彻于人民法院工作各方面各领域各环节,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体现党的执政主张,坚决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从微观层面说,积极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为推动经济持续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法依规把本职工作干好,精耕细作自己的“责任田”,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就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本职工作就是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在“寻找事实、寻找法律”的过程中发挥审判职能,彰显司法功能,切实守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法官不是法律条文“自动售货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但不能固守法条主义思维,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而应在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全面体察社情民意的基础上,依法公正裁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彰显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作用,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权威性,体现正确的价值导向;坚持尊重民意与保持法治定力相统一,善于倾听人民的呼声,实现法理情相结合,同时要保持法治定力,居中裁判、刚正不阿,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实践证明,司法裁判只有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

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活动中考量政治性、政策性和社会性因素,必须以严格执行法律和遵循司法规律为前提。对于这个大是大非问题,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强调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并不是要求将政治属性和业务属性不加区分,也不是要求以政治属性否定业务属性,更不是要求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作为审理案件的具体裁判标准。对此,我们既要防止庸俗化地解读,更要防止机械化地实践,否则,同样会损害和贻误人民司法事业。对于这个重大原则问题,我们也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①《列宁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

② 习近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2015年3月24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31页。

③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载《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7页。

④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0页。

⑤ “习近平对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政治建设作出重要指示”,载2018年7月13日《新华每日电讯》。

来源:《人民司法》2021年第25期

编辑/孙敏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详见本站的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b0ajxe2@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almwl.com/falv/12178.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列表
请登录后评论...
游客 游客
此处应有掌声~
评论列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说点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