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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关于赔偿金的一些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合村并居等政策的提出,拆迁问题开始日渐突出,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接受拆迁的,有的人会比较乐于见到拆迁,而有的人则并不会,但是由于政策的需要,住房已经不仅仅只具有居住的属性,住房的投资属性及其附带的其他的隐形利益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关系老百姓的问题,这个问题上很多地区都有很大的区别。关于赔偿金的一些问题?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 m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你来回答。已经取得了行政赔偿判决,该怎么拿到赔偿金呢?

1、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据行政赔偿判决书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

2、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赔偿请求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确认违法并被要求赔偿的行政机关没有钱,怎么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史律师温馨提示在实践当中,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对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了解也知之甚少,也很有可能处于非常被控制的局面,难以维护自身该有的权益。所以,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一定要尽可能地去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来弄清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蒙在鼓里,连自己的损失都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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