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案号

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我国刑法有关性犯罪的具体规定)

最近王力宏这事很热闹,核心内容与性密切相关。孔子说:“食色性也。”情欲,是天性,是人类最为永恒的话题之一。

管理情欲,不让它造成伤害和毁灭,是作为一名成年人的基本素养。我们应该自律自省,不成为欲望的奴隶。社会不断“杀一儆百”,以示边界的严肃性。下面是我国刑法有关性犯罪的规定。

一、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特别提醒:

1、对正在进行强奸的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强奸案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提醒:

1、同时又符合强奸规定的,依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按照本规定处罚。

三、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提醒:

1、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认定为组织卖淫。

2、组织卖淫情节严重的情形

(1)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的情形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6)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强迫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情形

(1)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提醒: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情形

(1)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六、传播性病罪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特别提醒: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七、包庇罪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按照包庇罪定罪处罚。

八、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九、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十、组织淫秽表演罪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提醒:

单位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详见本站的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b0ajxe2@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almwl.com/falv/11936.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列表
请登录后评论...
游客 游客
此处应有掌声~
评论列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说点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