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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到公安机关报案,应该多久被告知立案或不予立案?)

到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涉嫌疑刑事犯罪,调查后,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不归公安机关管辖,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不予立案。

很多群众到公安机关报了案,但是不知道公安机关多久时间应给予答复,而往往由于受到了人身侵害,或财物损失心里比较焦急,询问公安机关往往得到的答复是案件正在调查中,而不知所措。

那么究竟报了案多久后,公安机关应该给予答复呢?

首先,我们说说,报了案并不一定一定能立案。

报了案不一定能立案

要立案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案件需归公安机关管辖,比如你向公安机关报案,有人贪污受贿,则不归公安机关管辖,而不可能立案,再比如你向公安机关报案,他人干涉你的婚姻自由,则因属于自诉案件,不是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也不能立案;二是有犯罪事实,比如你发现有人开车撞坏了路边价格不菲的豪车,因此报案,但是如果对方撞了别人的车是由于紧急避险,则不属于交通事故,也不属于故意毁坏财物,无犯罪事实也无法立案。三是需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你发现有人诈骗了你很多钱,但是如果对方是不足14岁的未成年人,则因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也不能立案。

那么报了案,不管能不能立案,公安机关需要不需要给予回复?

答案是肯定的,需要回复。区分以下情况:

1.不归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归公安机关管辖,迅速进行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在立案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会给予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很多当事人报了案,到公安机关询问案子立了没,公安机关一般给予回复,正在立案审查,请回去等待消息。往往刑事案件报案都涉及人身、财产受到非法侵害,报了案后都希望公安机关能够早日立案,早日启动案件侦查,早日破案,心里着急可以理解,那么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期限究竟多长,究竟过了多久就应该告知是否立案?

报案后究竟多久公安机关应该给予回复?

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经济类刑事案件

如果是经济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案件:七日内,重大案件:经批准,三十日内,特别重大案件:经批准,再延长三十日,共计六十日。

因此,一般经济案件应该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然后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一般在7日+3日也就是十日内送达不予立案决定书。

重大经济案件,经批准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然后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一般在30日+3日也就是33日内送达不予立案决定书。

特别重大经济案件:经批准,再延长三十日,共计六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一般在60日+3日也就是63日内送达不予立案决定书。

到公安机关报案,应该多久被告知立案或不予立案?

二是归公安机关管辖的其它刑事案件

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案件受案和刑事案件立案的审查期限没有作出统一规定。2015年12月29日,中国政府网、法制网发布2015年11月6日公安部印发的《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明确规定:

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因此,一般刑事案件:不超过3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然后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一般在3日+3日也就是6日内送达不予立案决定书。

线索需要查证的刑事案件:不超过7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然后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一般在7日+3日也就是10日内送达不予立案决定书。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批准30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然后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一般在30日+3日也就是33日内送达不予立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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