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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人员段某某假释案

【案件基本情况】

段某某,男,汉族,1970年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淮刑初字第0005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1年12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5月20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皖12刑更310号裁定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6月27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皖12刑更384号裁定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起止:2010年12月31日至2021年9月30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7月8日,安徽省阜阳监狱下发《2019年第四批减刑假释案件报卷的通知》。8月5日,安徽省阜阳监狱十二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研究提请对段某某建议假释,会议充分综合考虑以下方面:1、罪犯段某某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罪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自上次减刑至本次拟提请假释,已获得狱政奖励三个月表扬),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等。2、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3、2016年5月20日和2018年6月27日两次减刑。4、2011年12月14日,送交监狱执行,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经监狱十二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建议对段某某假释。相关假释案件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委托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司法局对段某某社区影响进行评估。

2019年9月2日,刑罚执行科初步审查对罪犯段某某提请假释案件相关材料,初审以下方面:1、监区提请段某某建议假释案件材料齐全、完备、规范。2、2019年3月,淮南市某某镇某某某村委会、淮南市潘集区司法局某某司法所、淮南市某某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证明:段某某有父亲、哥哥、妹妹、老婆、孩子经济条件尚可无负担,有住房、土地,回归社会有保障。3、2019年8月16日,淮南市潘集区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为段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4、2011年12月14日,段某某被送交监狱执行,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截止提请假释时剩余刑期二年左右。5、自上次减刑至本次提请假释,已获得狱政奖励三个表扬。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段某某假释。

2019年9月12日,安徽省阜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邀请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驻阜阳监狱检察室检察员列席会议,同意对段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其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对段某某提请假释意见抄送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接受同步监督。

2019年9月19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如下:对段某某提请假释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同意提请假释。

2019年9月24日,安徽省阜阳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段某某提请假释,符合假释条件,提请程序合法,提请假释案件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有效,决定对段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刑罚执行科按照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一并通过网上办理减刑假释系统发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0月17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对段某某假释案。

2019年10月25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院认为,段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段某某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段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段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假释只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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