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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人员刘某假释案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男,汉族,1977年3月19日出生,文盲,安徽省阜南县人,因抢夺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合刑初字第13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0年1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2012年9月3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刘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4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刘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起止:2009年7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月10日,监狱下发2019年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报卷的通知。

2019年2月2日,阜阳监狱三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研究提请对罪犯刘某建议假释,会议充分综合考虑以下方面:1、罪犯刘某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2、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3、罪犯刘某2017年1月7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9年2月1日退缴赃款人民币五万六千三百八十六元,能够履行生效判决中的全部财产性判项。4、2012年9月3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刘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4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刘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0年1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且本次提请假释罪犯获得七个表扬狱政奖励、一个记过处分。经三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建议对刘某假释。相关假释案件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委托阜南县司法局对刘某社区影响进行评估。

2019年3月12日,刑罚执行科初步审查对刘某提请假释案件相关材料,初审以下方面:1、监区提请刘某建议假释案件材料齐全、完备、规范。2、刘某履行生效判决中的全部财产性判项。3、阜南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为刘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4、阜南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阜南县司法局某某司法所、阜南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刘某家庭共有住房四间,耕地4.5亩,妻子打工,家庭经济收入稳定,生活有保障。

2019年3月18日,安徽省阜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邀请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驻阜阳监狱检察室检察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刘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9年3月26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如下:对刘某提请假释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同意提请假释。

2019年3月27日,安徽省阜阳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刘某提请假释,符合假释条件,提请程序合法,提请假释案件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有效,作出提请杨金祥假释的决定。刑罚执行科按照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一并通过网上办理减刑假释系统发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4月12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对刘某假释案。

2019年4月23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院认为,刘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刘某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刘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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