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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鉴定机构名称: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

案例报送时间:  2022  年 3 月 31  日

鉴定事项:案发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主办鉴定人:李江涌              

鉴定完成日期:2021 年 5月 6 日

法院是否采信:      是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 + 程莉莉      

审稿:(实名,逐级)   李业平  

检索主题词: 司法鉴定 、案例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司法鉴定、业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荆山东路1号

邮编:241003

电话:0553-3028549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反映:2021年3月25日凌晨1时许,被鉴定人杨某某在位于XX市XX区XX镇XX行政村末旱自然村25号的家中趁其爷爷杨某贵、大伯杨某林熟睡之际,手持木棍、锄头击打受害人杨某贵头、面部等部位,导致杨某贵当场死亡,同时持木棍将受害人杨某林打伤。其后被鉴定人独自出门,跑入一邻居家,将邻居家的门打开,进入后将一面镜子打碎,又独自跑回自己家中,邻居发现后报警,民警出警后至现场将被鉴定人杨某某控制,公安机关于2021年3月25日予以立案,在讯问中被鉴定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涉嫌故意杀人案于2021年3月26日被XX市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羁押在XX县看守所。案件侦办过程中,在调查走访中反映近期其有不正常言行,疑似有“精神病”,为慎重处理,今由公安机关委托我所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以明确被鉴定人杨某某案发时有无精神病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

(二)鉴定检查:

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在办案民警的陪同下自行步入鉴定室,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相关要求,被鉴定人身穿隔离衣、佩戴口罩,戴手铐,办案警官全程陪同。意识清,年貌称,仪表整。接触交流合作,问话对答切题,对时间、地点、人物定向力好。一般言语理解和表达可,询问时能自我讲述个人经历、家庭及生活情况,自述:“杨某某, 属兔,23岁(虚岁),1999年2月8日出生;上学到初二,没兴趣读,学不进去,贪玩;后在叔叔安排下到XX学理发,半年,回来后又安排在XX学修车,又到XX学理发,工厂里也干过,在XX干了一年,理发,18、19岁从XX回来休息了好几年,犯事前二个星期跟我爸爸后面做事;家里有三口人,爹爹、叔叔(有点神经病)和我在一起生活,前年奶奶去世了”。对父母离婚事情自我讲述“爸爸、妈妈早就离婚了,我过10岁的时候妈妈来看过我一次,以后爸爸也跑了,一直和爹爹、叔叔在一起生活,就今年过年的时候爸爸回家跟他后面做过一段事情”。

认知活动中存在明显言语性幻听,为真性幻觉,自然流露,称其“开始是神经性耳鸣,睡不着觉时耳朵里有电流声,后来有一段时间是自己跟自己对话,自己想的事情也能被别人讲出来,另一种声音回答我,有自己的声音,也有别人的声音,有男有女,看不到人”,并承认事发前也有“幻听,我想什么他就讲什么,我研究数字、文字,转化成另一种信息,回答我想的事情”,同时认为声音有命令性质,称“有,不这样的话就会有可怕的事情发生”;并称案发后“在XX地方有声音跟我讲话,全世界人都针对我”。存在着象征性思维,自我描述“感觉那段时间(指案发前)周围许多事情都与我有关,路上一算命的写一个‘中’字,我理解为被父母夹在‘中间’,我自己是个‘中心’,所有事情都围绕着我转,我那段时间精神崩溃了”。自我意识分离,自称“从我奶奶去世后我感觉想睡觉睡不着觉,自己感觉身体与灵魂分离了,脱离了,筋疲力尽时也会出现”,表述分离症状时称:“我在睡觉的时候自己的灵魂能看到自己的身子在睡觉,是另一个自己,从另外一个视角看到,比做梦还真实,灵魂出窍了,身体像僵尸一样,自己掌控不了,但是灵魂能从不同的视角看到身体,还有周围一切东西跟平时一模一样,绝对不是做梦”,并称这种现象“大概有二年时间,很多次,透支完身体以后就会出现,很累的时候也会,补充完能量就会无意中脱离出来”。思维联想散漫,思维结构松弛,思维内容中有明确的关系、被害妄想等,妄想内容荒谬离奇、脱离现实,泛化,称自己很早“就有人在背后议论我,听到别人议论我,他们讲的话题我认为是跟我有关;那段时间(事发前)天黑以后所有人都在害我,天亮以后就没事了,天黑以后就开始担心,一点安全感没有;所有人都在害我,他们被黑夜侵占了,我自己是那道光,对着太阳看,佛在太阳里”,问其感觉被害有多长时间答:“有半个月,从小九华回来,自己能直视太阳开始他们就害我了”,同时存在着不可理解的、荒唐离奇的妄想内容,无法说服,与其所受教育不相称,称自己在“那天(指案发当天)白天我在XX街上与人发生冲突,我自己认为我是佛,来度男人的;我是耶稣,黑的东西是撒旦,我要拯救世界”,对自己目前的处境不甚了解。注意力集中,记忆、智能无明显障碍,无躯体不适主诉。目前情感活动表现平淡,谈及爷爷被自己打死的时候无任何相应的情感反应。高级意志活动减退,目前未见行为异常,未见自语、自笑等怪异动作。自知力不全,询问其有无精神病答“不知道有没有”,对自身精神状态无认识。

被鉴定人能回忆本次涉案经过,讲述的内容与其在讯问笔录中记载基本一致,称:“那天(指案发当天)白天我在XX街上与人发生冲突,我讲了许多别人不能理解的话,我叫他们打我,他们都不敢打我,后来派出所来人我很冲动,要家里人来接我,出现疯狂举动,然后他们开车子送我回家;晚上我看了床头书,到大厅里拿了个水瓶倒了点水喝,我先拿了木棍敲打了我爹爹的头,把叔叔打跑了就行,黑的东西(撒旦)已经把他们两个侵占了,天不会亮了,我是耶稣,我要拯救世界,只是敲他们让他们认罪,后来又到床上躺了一会,看了二张纸条,我认为撒旦没走,又到爹爹边上问他可知罪,他一直喊我叔叔小名,又拿锄头敲他,我敲完以后把我奶奶照片拿下来放在椅子上,让我爹爹认错,我认为我奶奶是圣女,来度他的”。现在有一定的知错性认识,称“把我爹爹打死了,触犯法律,前几天才认识到的,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后悔”。

(三)体格检查:

神清,生命体征平稳,四肢活动不受限,未见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四)辅助检查:

1、CT诊断报告书: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2、脑电地形图检查分析报告:正常脑电地形图。

3、诱发电位报告:正中神经刺激、双侧各波潜伏期正常。

4、90项症状清单(自评):偏执、精神病性等多项因子均为中度。

5、艾森克个性测验测试结果:精神质标准分50;内外向标准分65;神经质标准分80;掩饰程度标准分45。提示为内向不稳定型个性。

6、中国修订韦氏儿童智力量表(农村):该受试智商(IQ)为97。

【分析说明】

(一) 精神医学评定:

评定标准:《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

1、被鉴定人杨某某,男,22岁,汉族,未婚,初中文化,无业。

2、据卷宗材料中反映:被鉴定人平素性格内向,有二年时间基本上不做任何事件;与其接触的亲属和邻居发现被鉴定人有精神异常问题大约有一周时间,表现总是说什么他是‘佛’、‘神’之类的乱七八糟的话,在案发前二天精神异常更为突出,家属曾商量送精神病医院检查,但直到案发后,一直未到精神专科诊治;被鉴定人在精神检查中透露出其有精神异常问题大约有二年时间(从我奶奶去世后、大概有二年时间),案发前半个月精神异常状态突出。从上述情况反映被鉴定人精神病史有二年时间,潜隐性起病,无明确诱因,此次病情加重有半月,在案发前出现明显的精神异常言行,显著影响其日常生活、人际交往和工作等社会功能。

3、本次鉴定精神检查:被鉴定人交流接触合作,定向力可,认知活动中存在明显的言语性幻听,为真性幻觉,幻听内容有评论性性质以及思维化声;存在着象征性思维和自我意识分离;思维联想散漫,结构松弛,思维内容中有明确的关系、被害妄想等,妄想内容荒谬离奇、泛化,与现实情况不相符;同时存在着不可理解的、荒唐离奇的妄想内容,如“我是耶稣,黑的东西是撒旦,我要拯救世界”、“我是佛,来度男人的”、“黑的东西(撒旦)已经把爹爹和叔叔两个侵占了”之类。检查智能、记忆无明显障碍。情感平淡,高级意志活动有所减退,目前未见行为异常,无自知力。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被鉴定人整个疾病表现和社会适应功能,依据《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其精神状态符合“偏执型精神分裂症(F20.0)”的诊断标准,本次案发时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

(二)法定能力评定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杨某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在案发时其精神状态处于发病期,系在妄想状态支配下出现的伤害他人的行为,自己认为“黑的东西(撒旦)已经把他们两个(指爹爹和叔叔)侵占了,天不会亮了,我是耶稣,我要拯救世界,只是敲他们让他们认罪”的想法和目的,表明被鉴定人本次伤害行为的动机、目的荒谬离奇,脱离现实,由其所患精神疾病所致,属于病理性动机;其病理性症状的对象直接指向受害人,认为敲受害人“就是拯救世界”,其行为与精神病性症状直接相关,且对可能带来的危害缺乏实质性认识,反映其涉案时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同时其在涉案过程中控制能力丧失。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涉案时处于发病期,在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下出现伤害行为,属于病理性动机,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D0104002 -2016)5.1.3,鉴定专家组经讨论后一致评定被鉴定人杨某某在本次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经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为:

1、鉴定诊断:被鉴定人杨某某精神疾病医学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F20。0)”,案发时处于发病期;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杨某某本次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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