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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谢某工伤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谢某于2019年5月11日进入郎溪县某木业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一般操作工,其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为140元/天,每月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由谢某在公司提供的领款单处签名。2019年8月14日上午9时许,谢某在对木材进行加工过程中,被其所操作的工具气枪枪钉击伤左膝关节。事发后谢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医嘱建议保守治疗,无效时需手术。公司在谢某受伤治疗期间支付了部分医疗费。谢某认为其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木材公司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后谢某多次找到公司要求进行工伤赔偿,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谢某通过周围老百姓了解到法律援助政策,便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值班律师在其咨询过程中了解到,谢某自2019年8月14日受伤至到2020年8月12日郎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时,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仅剩2天,时间极为紧迫。在此情形下,工作人员当日为其办理指派手续,要求谢某后面再补交所需申请材料。

考虑到时间紧迫和方便谢某及时维权,郎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当天的值班律师周浩承办谢某工伤赔偿一案。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找谢某进行谈话了解具体情况、收集证据材料,并前往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木业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在证据材料准备完毕后,承办律师在工伤申请最后一天即2020年8月13日及时将谢某申请工伤认定材料交至郎溪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但因缺乏证明劳动关系材料,故工伤认定科要求谢某须另行劳动关系确认程序。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后,承办律师依程序向郎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谢某与木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提出仲裁申请,因证据不足,郎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随后又依法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庭后承办法官与承办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承办法官认可了谢某与木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代理意见,但结合谢某受伤部位以及治疗情况、赔偿结果以及后续维权成本,遂征求双方是否同意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调解。承办律师详细分析并告知谢某受伤后未住院情节,受伤部位即便进行鉴定也很难评上伤残等级,故谢某所能获得的赔偿也仅限于谢某自付的医疗费和营养费、停工留薪期待遇,另外还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总额不会太大,且诉讼时间过长。谢某在听取了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后,同意与木业公司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调解,一开始木业公司仅愿赔偿谢某8000元损失,后经过承办法官以及承办律师的多次沟通,最终木业公司同意赔偿谢某24000元的损失,双方一次性解决本次纠纷,调解协议达成后,郎溪县人民法院依据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与此同时,因双方工伤赔偿纠纷案结事了,谢某自愿向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撤回了工伤认定申请,很快谢某便获得了木业公司支付的24000元赔偿款。至此,本案全部结束,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在办理本案中所付出的努力和负责任态度也得到了谢某的充分认可。

承办律师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木业公司为谢某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若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发生了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费用。因木业公司未为谢某缴纳社会保险,故应当由木业公司进行赔偿。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综上所述,虽然谢某所在木业公司没有为谢某缴纳社会保险,但其遭受工伤后仍然可以主张工伤赔偿,但需要及时在法定期限内去申请工伤认定进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争议案件,但因谢某怠于通过法定程序主张权利险些错过法定期限,同时本案证据有限,也造成了维权成本过高和维权过程困难。虽然最终本案未走完全部程序,但通过调解却实现了远比裁判更能达到当事人维权的效果,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最大化,也真正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通过这次维权,既让工伤认定法律知识深入人心并以实例的方式得以有效的宣传,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法援律师的专业素养、责任心和使命感,真正让受援人体会到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工作宗旨,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安徽宣郎律师事务所 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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